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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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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一○一
通傳營字第10141013680號令

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10141013680號令發布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案(以下簡稱申請案)之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查申請案時,除適用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外,另依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申請須知(附件一)辦理。

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設行動通信事業特許執照屆期換照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會十三至十五人,任期二年。

(一)本會代表二至三人。

(二)通信技術專家學者至少五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至少三人。

(四)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審查費。

四、審查委員會另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並主持審查會議,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不參與會議表決。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審查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審查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六、審查委員應本諸公正客觀之立場,獨立行使職權。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審查委員就該有利害關係之申請案,應自行迴避或由本審查委員會決議命其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件之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發起人、顧問或持股佔百分之五以上股權之自然人股東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本人現為或曾為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者。

七、審查委員就會議內容及相關審查事項,應保守秘密,非依法令,不得洩漏之。但申請人就其申請案內容已自行公開者,不在此限。

八、經本會確認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以解任,並另派他人繼任之:

(一)對於審查作業上之行為有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二)有第六點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九、本會應就申請案依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檢查表(附件二)逐項核對申請人所送資料,如有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須澄清者,本會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應不予受理者,本會應將申請案連同補正資料送請審查委員會進行初審。

前項限期補正時間最長為二個月。

十、審查委員會或本會委員會為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繼續經營之能力,必要時得執行現場系統技術審驗及查核財務能力、頻譜資源運用現況、電信號碼資源使用現況等相關資料,或邀請其到會面談。

十一、審查委員會應依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表(附件三)所列審查項目審查,審查結果無表二不予換發執照情形,且依表三事業計畫書審查結果有過半數審查委員評分及總平均分數均達七十分以上者,應作成准予換照建議,格式如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總結表(附件四),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十二、審查委員會應依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表(附件三)就所列審查項目審查,審查結果有表二不予換發執照情形,或依表三事業計畫書審查結果有過半數審查委員評分或總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者,應作成駁回申請之建議,格式如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總結表(附件四),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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