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
八月
八日
交郵發字第八九四一號令發布
一、本要點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係應用於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成本池庫細項分攤至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時之分攤基礎,不適用於各種第一類電信業務及一般管理性功能二類成本池庫細項之分攤。
三、設立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成本池庫細項分攤基礎其範例如附表。
四、附表之會計科目欄係依據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之成本池庫細項而設立,經營者應考慮實際之需求而予以增設。
五、附表之組成項目不包含所有之組成項目,如成本池庫細項之組成項目間分攤基礎有顯著差異時,應再根據實際狀況再予以細分。
六、附表之成本動因係為可能之成本動因,各經營者應考慮因果關係選取最適之成本動因。
七、本要點自公告日實施。
附表: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設立網路元件及支援功能成本池庫細項分攤基礎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