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
六月
二十三日
通傳資源字第10543013510號
主旨:訂定「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電信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如主旨。
二、下列電信終端設備得實施符合性聲明,並得以網路申辦:
(一)電話機。
(二)自動報警設備。
(三)電話答錄機。
(四)傳真機。
(五)電傳打字機。
(六)有線遙控裝置。
(七)按鍵電話系統。
(八)電腦電話整合設備。
(九)來話顯示終端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