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零九年
九月
三十日
通傳平臺字第10941028381號令
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業者從事偏鄉寬頻基礎建設,提供偏鄉民眾高速寬頻及優質服務,按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普及偏鄉寬頻接取環境-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補助方式推動Gbps(每秒傳輸兆位元)等級服務到鄉、100Mbps(每秒傳輸100百萬位元)等級服務到村、擴展Wi-Fi(無線網路)熱點頻寬及強化偏鄉行動寬頻基地臺建置,為使業界建置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辦理補助申請,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要點所指偏遠地區為附件「鄉鎮市區數位發展程度分類表」所列之三級區域至五級區域。
四、 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電信事業於偏遠地區從事下列寬頻接取基礎建設,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並以行政院核定之本計畫各階段補助範圍為限:
(一) 建置Gbps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
1. 光纖網路:指建置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一百五十公尺區域內可涵蓋偏遠地區鄉(鎮、市、區) 公所、學校、醫療院所或其他公共設施場所,且該區域未曾經核定建置Gbps等級以上服務到鄉(鎮、市、區)補助者,建設完成後可於該光投落點半徑一百五十公尺內提供1Gbps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並不產生通信瓶頸。
2. 微波:指於離島(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蘭嶼鄉;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金門縣金湖鎮、金沙鎮、烈嶼鄉、烏坵鄉)特定地點(微波機房)建設微波傳輸系統,建置完成後可提供該地區對外微波傳輸骨幹頻寬容量達1Gbps。
(二) 建置100Mbps等級服務到偏遠地區村(里):
1. 光纖網路:指建設完成後可於下列光纖網路之光投落點半徑三百公尺內提供100Mbps寬頻服務,其品質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但基於地形地物限制,得採最適工法建置網路。
(1) 於100Mbps等級服務未達村(里)建置及提供100Mbps等級服務。
(2) 增加100Mbps等級服務已達村里之100Mbps等級服務涵蓋範圍。
2. 微波:指於特定地點(微波機房)建設微波傳輸系統,建置完成後可提
供該地區對外微波傳輸骨幹頻寬容量達300Mbps以上。
(三) 擴展Wi-Fi熱點頻寬:指於偏遠地區村(里)建置Wi-Fi接取設備(指使用低功率射頻器材頻段2.4GHz/5GHz、傳輸規格為IEEE 802.11),並提供寬頻下載速率20Mbps以上之服務。
(四) 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指於偏遠地區村(里)建置行動寬頻高速基地臺,並以免雜項執照者為優先。
(五) 配合國家重大電信基礎建設,經本會專案核准。
五、 申請人資格:
(一) 前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申請人為具有下列資格者:
1. 依電信法規定,可自行或與第二類電信事業合作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或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
2. 依電信管理法規定,向本會登記且自建公眾電信網路,並自行或與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電信事業合作,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電信事業。
(二) 前點第四款申請人為具有下列資格者:
1. 依電信法規定之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
2. 依電信管理法規定,向本會登記且自建公眾電信網路,並使用無線電頻率及電信號碼之電信事業。
六、 申請補助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會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公告受理次年補助申請,並得視本會實際需要另行公告。
(二) 遞送方式:
1. 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第七點規定申請案之應備文件、資料寄送至本會(10052臺北市仁愛路一段五十號),以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2. 親送或委託他人送交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第七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上述地點收件處,以本會收發章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普及偏鄉寬頻接取基礎建設計畫補助案」及「申請補助類別」,申請資料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 申請人應於規定申請期間內,檢具建置計畫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申請補助。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建置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緣起:依據、現況概述。
(三) 計畫目標。
(四) 計畫內容,具體填寫下列事項:
1. 施工方式:包括系統工程架構圖、設備規格及運作說明、如以採用微波鏈路之必要性分析。
2. 計畫服務區域:建置必要性說明
3. 計畫整體預期效益。
4. 計畫執行時程及進度規劃。
5. 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
6. 涵蓋率預測。
八、 申請人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 固定網路部分:
1. 寬頻設備系統工程:寬頻設備(含微波)、接取設備(含Wi-Fi)、電力設備及避雷設備。
2. 光纖網路系統工程:光纖網路設備(含幹配線土木管道、纜線、電桿)。
(二) 行動網路部分:基地臺設備及配合工程(含鐵塔ヽ立桿ヽ室外機櫃、空調設備等),不含中繼傳輸電路(Backhaul)。
(三) 行動網路相關基礎設施(不含微波):
1. 基礎工程:含整地、地基、排水、管道、防漏等相關設施。
2. 美化設施暨安全防護工程:美化設施、消防設施、安全 監控等。
(四) 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項目。
九、 審查作業程序分資格審查及專業審查,其審查方式如下:
(一) 資格審查:由本會現有人員所組成之工作小組就申請人資格、計畫書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形式審查,申請人不符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不予受理。
(二) 專業審查:由本會所聘請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前款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以簡報面談方式進行審查,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
前項審查小組,應有審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分別依據下列項目評分,並依得分高低排定優先序位建議核定補助,至預算用罄為止。
(一) 計畫完整性(百分之十五)。
(二) 效益性(百分之三十)。
(三) 可行性(百分之二十五)。
(四) 經費合理性(百分之二十五)。
(五) 其他(百分之五)。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十、 經核定獲建置補助案之申請人,應於本會通知後十四日內簽訂補助行政契約,逾期視同放棄。
申請人應依前項行政契約及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確實執行。
十一、 申請人依本會核定之建置計畫辦理者,予以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逾本會核定各建設計畫總建置經費百分之五十,並分二期撥付補助款:
(一) 第一期款於簽約後撥付 補助建置金額百分之三十。
(二) 第二期款於完工查核合格後,撥付餘款。
第四點所列各種建置費補助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一) 建置Gbps等級服務到鄉(鎮市區):每一案新臺幣二百三十二萬元,寬頻骨幹以微波建置者每一離島每一案新臺幣九百二十五萬元。
(二) 建置100Mbps等級服務到偏遠地區村(里):光纖網路每一案新臺幣九十三萬元,寬頻骨幹以微波建置者每一案新臺幣二百七十五萬元。
(三) 擴展Wi-Fi熱點頻寬:每一村(里)新臺幣一萬元。
(四) 建置行動寬頻基地臺:每一基地臺新臺幣二百二十八萬元。
(五) 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基礎建設:各年度關鍵績效指標達成後之剩餘款。
依本要點之補助經費來源,自「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各期特別預算支應。如因各期預算未通過或被刪減,致本會無法補助或補助金額不足者,申請人應配合本會調整建置計畫內容,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二、 申請人建置之設備應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並依法取得相關執照、審驗或型式認證等證明。
十三、 經核定之建置計畫有變更者,申請人至遲應於計畫完成期限屆滿二十日前,以書面附具正當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向本會申請變更。其屬建置計畫期程展延者,除發生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展期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不得減損補助計畫目的且不得逾本會核定補助經費。
十四、 申請人於完工後,應備函並檢附完工報告初稿及其他本會指定之文件,向本會提出完工查核申請。查核不合格者,應依行政契約之約定辦理。
十五、 本會得派員至建置計畫所載之設置地點,現場查核計畫實際執行情形。
十六、 受補助之申請人須由專案聯絡窗口負責協調聯繫等相關事宜,每月、每季向本會提供網路流量統計、建置計畫執行進度、計畫成果、績效評估與運作狀態,配合舉辦活動、觀摩或說明會及提供相關協助,並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總執行進度及績效書面報告。若有改進之建議,需於期限內確實據以改善,並應積極配合指派之相關事宜,並依規定時效完成所指派事項及資料。
受補助申請人未配合前項應配合事項時之效果,於行政契約約定之。
十七、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不予撥付補助金額,其已撥付者,並追回全部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 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
(二) 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且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未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三) 未依建置計畫完成建置。
(四) 建置或使用情形與建置計畫或建置完工報告所載內容不符,而影響原補助目的。
(五) 未於行政契約約定期限內提出完工查核申請,視為放棄補助金受領資格,本會得解除行政契約且不支付第二期補助金;申請人應自契約解除日起五日內將第一期補助金繳回;申請人未繳回第一期補助金前,本會不受理其任何補助申請。
(六) 檢具之完工報告初稿資料不全,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
(七) 未專款專用,或規避、拒絕本會派員查核。
(八) 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
十八、 本會補助偏遠地區建置之固定網路寬頻系統、行動寬頻基地臺及相關基礎設施,申請人於完成建置後,須加入偏遠地區之業務營運,並應定期巡檢維運。
十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 因應本要點推動事項,依行政院核定之「普及偏鄉寬頻接取環境計畫」成立專案計畫辦公室,協助本會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