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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長途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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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60500842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三點

一、本須知依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須知規範之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之。

三、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公告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及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各七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事業計畫書及其附件。

(三)主要表格。(主要表格之各電子檔名稱如附表二)

(四)事業計畫書摘要(本摘要應可供主管機關引用及公開)。

(五)申請經營特許業務審查費(以下簡稱審查費)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六)評審項目及其細目所對應事業計畫書之章節頁次明細清單。(應依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長途網路業務評審標準表之評審項目及其細目,詳列事業計畫書所在章節頁次)

申請人繳交審查費,應以電匯方式匯入主管機關指定帳戶,匯款時務必填寫匯款人(即申請人)名稱、地址及電話。

第一項各種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使用外文證明文件者,應併提出中譯文。

申請人依第一項所檢送之電子檔案,其申請書及本須知附錄之附件應以MICROSOFT WORD 97版本製作,但主要表格應以MICROSOFT EXCEL 97版本製作,其餘電子檔案若非以前述格式製作者,申請人應無償提供合法版權之解讀軟體及其安裝、操作之說明各七份,並確保能在WINDOWS 98環境下讀取。

四、第三點所定之事業計畫書各章順序及其應記載內容如附錄。事業計畫書各計畫相互間應具關聯性及合理可行。

有關事業計畫書記載之內容,不得違反電信法及其相關法規。

五、第三點各款申請文件及書表,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圖表不在此限)。

各項文件依本須知、附表、附錄或附件規定,以正本提出者,應於各文件之首頁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若得以影本提出者,應於該影本首頁蓋公司章、代表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事業計畫書內有關之證明文件、股東名簿、董事名簿、監察人名簿、經理人名簿等應分別裝釘成冊,並以附件方式提出。

文件書表除申請書外,應裝釘成冊並裝箱,裝箱之最大尺寸規格分別為長四十二公分、寬三十七公分、高三十二公分,且應於箱外長邊左上側標示箱內所裝文件之份數編號、箱號及文件清單(格式如附表三),正本應置於第一份箱內並於箱外載明正本字樣。

申請人所送之各項文件書表及資料,一概不予退還。

六、申請經營長途網路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申請人之股權比例,並應符合本規則第十一條之限制。

申請經營長途網路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七、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外,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其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一)逾受理申請期限者。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者。

(三)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五)違反本規則第八條規定者。

(六)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者。

(七)違反本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

八、申請案件經依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不予受理者,無息退還其所繳交之審查費。

九、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交履行保證金新臺幣二億元,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格式如附表四之一四之二)

(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以下簡稱存單)。

申請人以前項第一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應函知主管機關。

申請人以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其保證期限應自繳交履行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

申請人以第一項第三款方式繳交履行保證金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存單內背書轉讓(即於存單之讓與人簽章欄位內蓋用存款人之印鑑)。

(二)存款銀行應於質權設定通知書覆函內載明同意於質權消滅前放棄行使抵銷權。

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可。

十、申請人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格式如附表五)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四年。

申請人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

申請人以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繳納履行保證金者,於申請展延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履行保證期間之展延。

十一、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其實收資本額應符合本規則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如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十二、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六)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籌設同意書影本。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表七)

(五)網路建設說明文件:包括網路架構、電信設備建設項目、數量及地點等詳細說明。

網路建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格式如附表八)

前項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

十三、申請人取得網路建設許可證後,應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建設計畫建設網路。其無法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同意,其已取得特許執照者,得廢止其特許。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申請展延者,得按事故遲延期間申請展延,不受前項所定展期之限制。

前二項網路建設許可證展期超過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展延。

十四、申請人依其事業計畫書有建設微波鏈路或固定無線接取設備之需要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證:

(一)頻率指配申請表及電臺設置申請表。

(二)設備規格及原廠檢測之證明文件。

(三)網路建設許可證影本。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表九)

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格式如附表十)

申請人未能在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附具事由及原電臺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十五、電臺架設完成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無線電臺執照。(格式如附表十一之一十一之二)

前項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申請人或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新照之有效期間自舊照失效之次日起計算之。

十六、申請人資費之訂定,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變更時亦同。

十七、申請人於申請發給特許執照前,應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本規則第五十條規定,就其服務有關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申請人並應擬訂其與用戶間服務契約範本,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十八、申請人完成本規則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網路規模,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二)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長途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年。(格式如附表十三)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函報開始營業,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其籌設同意書及網路建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並廢止其籌設同意及網路建設許可。

十九、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建設完成,依第二十三條之四之規定申請取得特許執照及開始營業後,得申請發還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履行保證責任。

二十、申請人或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一)未於期間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者。

(二)未於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

(三)未於期間內完成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之三年建設計畫者。

(四)未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

二十一、經營者原送事業計畫書內容除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異動情形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其餘各款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事業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一)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

(二)與其他電信網路介接之介面標準。

(三)管線基礎設施共用架構之規劃。

(四)營業項目。

(五)營業區域。

(六)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七)本規則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之長途網路建設容量規劃。

(八)各系統(含網路管理及維運支援系統)及主要交換設備之設置地點、廠牌、建設數量及時程之規劃。

(九)無線電系統之交換設備及電臺使用之頻率、廠牌及建設數量之規劃。

(十)各項服務預定推出時程及其功能之規劃。

(十一)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本規定於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二十二、長途網路業務申請特許作業流程如附圖

二十三、本須知自公告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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