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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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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九十六二十一
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081735號令修正第2、4、6、8、10、11、12、13、14、15、17、18、19、20、附件1、2、7、9及附圖

壹、通則

一、本要點依據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之相關事項,設置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三、管理委員會職掌:
(一)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之審核。
(二)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之審核。
(三)普及服務分攤者所報營業額之審核。
(四)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之核算。
(五)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收支情況之查核。
(六)普及服務運作成效之評估。
(七)其他有關電信普及服務之事項。

四、為配合管理委員會作業需要,本會得設工作小組辦理下列行政事項:
(一)會議之議程編訂、通知協調及連繫、記錄。
(二)受理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提出及其公告事項。
(三)受理普及服務提供者補助之申請暨其公告事項。
(四)受理普及服務分攤者年度營業額之申報及其公告事項。
(五)彙整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並公告之。
(六)政策法制釋疑事項。
(七)普及服務基金之收支保管事項。
(八)普及服務基金年度決算報表編製。
(九)其他庶務性工作。

五、電信普及服務管理作業流程除第六點另有規定外,其程序如附圖。

貳、普及服務實施計畫之提出與公告及審核

六、為維護全體民眾基本通信權益,並儘早補助經營者於偏遠地區提供服務時之虧損,第一個實施年度定為民國九十一年,既有經營者應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前提出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及全國地區之海岸電臺船舶遇險及安全通信服務之實施計畫。其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亦得於同(九十)年八月一日前提出九十一年度之實施計畫,申請擔任九十一年度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本會應於九十年八月十日前公告前項計畫;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得再於九十年九月十日前提出較佳之實施計畫,申請擔任九十一年度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服務提供者。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出之實施計畫,本會應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告九十一年度之各項普及服務提供者及服務實施計畫。

七、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既有經營者及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程序,向本會提出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時(以下簡稱實施計畫),應檢具「提供語音通信普及服務申請書」,詳如附件二。

九、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前,其普及率及服務品質之指標。
(二)年度普及服務實施後,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標之維持或改善預測。
(三)年度普及服務之實施方案及其資費。
(四)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之預估值。
(五)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1、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一)。
2、可避免資金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二、五、七)。
3、可避免營運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八、九、十)。
4、可避免營運資金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三)。
5、棄置營收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四、六)。
6、上述各項計算表之附註或附表。
  申請擔任語音通信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申請時檢具「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摘要表」,詳如附件三。

十、本會依本辦法相關規定公告之實施計畫,均不包括年度普及服務淨成本之詳細計算資料之內容。

十一、管理委員會審核實施計畫時,應比較各實施計畫所載普及服務淨成本、要求補助之金額、服務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指標改善預測等,並考量申請者本身之營運能力,選擇最佳之實施計畫,由本會核定。

十二、申請擔任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期限內檢具實施計畫向本會提出申請。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A4紙張裝釘成冊共十三份,並檢附相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另電子檔案應以OFFICE 97(含)以上版本製作,(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以上開軟體製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補正資料亦同。
各項證明文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正本相符章。補正資料亦同。

十三、除第六點另有規定者外,本會應於實施年度前一年十二月一日前,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告該實施年度之各項普及服務提供者及其實施計畫。
(二)訂定公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優惠補助金額。

十四、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審核該實施年度之補助。
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語音通信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1、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包括普及服務項目之普及率及服務品質改善成效,並分析對社會之影響)。
2、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及要求補助金額。
3、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各項普及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資料:
(1) 普及服務淨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一)。
(2) 可避免資金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二、五、七)。
(3) 可避免營運成本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八、九、十)。
(4) 可避免營運資金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三)。
(5) 棄置營收計算表及其彙總表(詳如附表四、六)。
(6) 上述各項計算表之附註或附表。

(二)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
1、普及服務之實施成果統計(包括對學校及公立圖書館提供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之接取電路數量統計、服務品質
及資費)。
2、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普及服務實施年度要求補助金額。

十五、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期限內檢具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A4紙張裝釘成冊共十三份,並檢附相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另電子檔案應以OFFICE 97 (含)以上版本製作,(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以上開軟體製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補正資料亦同。
  各項證明文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正本相符章。補正資料亦同。
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時,應檢具「普及服務提供者申請補助之申請表」,詳如附件七。

十六、普及服務提供者補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審核標準表,詳如附件八之一及附件八之二。

十七、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經受理審核後,由本會公告之,並於同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審核後,公告其結果。
依前項公告之普及服務補助申請書不包括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普及服務淨成本詳細計算資料。

參、普及服務分攤者之義務

十八、普及服務分攤者應於實施年度次年六月一日前,向本會申報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實施年度營業額,並檢具相關會計證明資料。
前項文件應以中文書寫,並以A4紙張裝釘成冊共三份,並檢附相同內容電子檔案之唯讀光碟片或磁片二份向本會申報;另電子檔案應以OFFICE 97(含)以上 版本製作,(所附光碟片或磁片若非以上開軟體製作者,請一併檢附可讀取軟體)。補正資料亦同。
各項證明文件以影本提出者,應加蓋申請者公司章、代表人章及與正本相符章。補正資料亦同。
普及服務分攤者申報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實施年度營業額及相關會計證明資料時,應檢具「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申報表」(詳如附件九)及業務別營業收入明細表。

十九、普及服務分攤者應分攤普及服務費用之比例及金額經管理委員會核算後,由本會公告其分攤比例、金額及呆帳準備金。「普及服務分攤者營業額審核表」,詳如附件十。

二十、普及服務分攤者應於本會公告分攤比例、金額及呆帳準備金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應分攤之金額及呆帳準備金以電匯方式匯入本會指定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存款專戶,匯款時須填寫匯款人(普及服務分攤者)公司名稱 、地址及電話;其未能於期限內繳納其應分攤金額及呆帳準備金之一部或全部者,除依電信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外,並應按期限截止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肆、附則

二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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