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107年
7月
3日
10743015780
專用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DT0201-3)
一、 依據:
為利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各區監理處對無線電機之審驗工作順利推展,特依照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範圍:
依本要點執行審驗作業範圍包括專用無線電臺之固定臺、基地臺及行動臺。
三、 審驗項目及標準:詳如固定專用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附件一)、民生公用事業智慧讀表專用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附件一之一)及行動專用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附件二)辦理。
(一)來源證明:電臺設備之合法使用權或合法來源證明相關文件。
(二)天線限制:專用無線電臺設置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天線結構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其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三)發射頻率:頻率誤差不得超過最大無線電發射頻率容許差度(詳如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附件三)。
(四)發射功率:平均功率不得超過核准功率百分之十。
(五)使用頻寬:使用頻寬不得超過核准頻寬。
(六)混附發射:二次諧波功率不得超過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表(詳如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之附件四)。
四、 審驗方式:
(一)實地審驗:固定臺、基地臺之審驗應至設機地址(即電臺設置申請書上所填之地址)為之;行動臺之審驗則視工作性質得在工作場所審驗,並得依工作地區集中一處審驗。
(二)送監理處審驗:手提式和車裝式無線電話臺得集中或分次送監理處審驗,以利工作單位之調配。
(三)抽樣審驗:專用無線電臺同一案件數量較多時,監理處得實施抽樣審驗,抽驗標準如附件三。
(四)特別審驗:固定臺或基地臺裝機地址若為交通工具無法到達之離島或高山地區,得於裝機前實施送監理處審驗,並於裝置後檢具裝置資料及照片送監理處審查。
(五)複驗:審驗結果不合格,經通知改善得申請複驗一次。
五、 審驗注意事項:
(一)使用儀器前須詳細閱讀說明書中之規格、限制及使用步驟,以瞭解儀器之工作範圍及準確度等有關特性。
(二)使用乾電池或可充電之電池應於審驗前先行檢查電池之可用性,必要時應更換電池或充電。
(三)審驗前應先檢查所用儀器是否良好,及應否校正儀表。
(四)實地審驗時如以感應式測量其頻率,應使用衰減器,並從高檔逐步應用而至可測出所測之頻率。並注意計頻器應與發射天線保持適當距離,以免訊號過強而損壞儀表,最好以直接交連測試。
(五)設備移動時應避免震動過大或碰撞,以免損及儀表。
(六)使用AC電源時應查明AC 110V或AC 220V。
(七)測試前應注意各部分阻抗之匹配是否完妥,發射機之負載是否接好,審驗用之50歐姆導線是否良好。
(八)使用RF Directional Wattmeter應注意發射頻率及瓦特數而使用PLUG-IN Element 予以配合。
六、專用無線電臺架設審驗作業流程圖依附件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