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進入內容區塊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DT0205-1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

此內容已移除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二十九
通傳資源字第10843015150號
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
一、訂定目的:
為利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地區監理處執行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依本要點執行審驗作業範圍包括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包含一般無線電臺、行動無線電臺、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及衛星行動電臺)。
三、審驗項目及標準:
(一)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應審驗項目如附件一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但透過用戶端數據機藉由網際網路協定連接通信系統且天線端輸出功率一瓦以下之室內用無線電臺應審驗項目如附件一之一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行動無線電臺應審驗之項目如附件二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行動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各審驗項目之標準規定如下:
1、電臺地址:電臺地址須與核准裝設之地址相符。
2、無線電機種類、廠牌、型號應與核准事項相符。
3、天線限制:依據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規定,天線結構 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須具備航空色標與標識燈具。
4、發射頻率:不得超過核准頻率之起訖範圍,或其核准頻率之容許差度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5、發射功率:平均功率不得超過核准功率。
6、使用頻寬:使用頻寬不得超過核准頻寬。
7、混附發射:核准之發射頻率低於八吉赫(8GHz)者,其二次諧波功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8、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未達四百百萬赫(400MHz)頻段者為零點二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2mW/cm²);四百百萬赫(400MHz)以上至二千百萬赫(2000MHz)以下頻段者為該頻段百萬赫(MHz)值乘以零點零零零五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0005mW/cm²);逾二千百萬赫(2000MHz)頻段者為一點零毫瓦特每平方公分(1.0mW/cm²)。
(二)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應審驗之項目如附件三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地面站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行動無線電臺應審驗之項目如附件四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衛星行動無線電臺審驗紀錄表。各審驗項目之標準規定如下:
1、電臺地址:準用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2、高功率放大器之廠牌、型號應與核准事項相符。
3、天線限制:準用本點第一款第三目規定。
4、發射頻帶、接收頻帶、高功率放大器輸出功率不得超過核准事項。
5、發射頻率:不得超過核准頻率之起訖範圍,或其核准頻率之容許差度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
6、混附發射:混附發射功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三)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應審驗項目如附件五之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自評及審驗紀錄表,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行動無線電臺應審驗項目如附件六之實驗研發電信網路行動無線電臺審驗自評及審驗紀錄表。各項審驗項目之標準規定如下:
1、電臺地址:準用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2、無線電機種類、廠牌、型號應與核准事項相符。
3、天線限制:準用本點第一款第三目規定。
四、審驗方式:
(一)實地審驗:無線電臺之審驗應至設機地址(即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上所填之地址)為之;行動無線電臺之審驗則視工作性質得在工作場所審驗,並得依工作地區集中一處審驗。
(二)送本會地區監理處審驗:手提式和車裝式無線電臺得集中或分次送本會地區監理處審驗,以利工作單位之調配。
(三)抽樣審驗:無線電臺同一案件數量較多時,本會地區監理處得實施抽樣審驗,抽驗標準如附件七。
(四)特別審驗:固定臺或基地臺裝機地址若為交通工具難以到達之離島或高山地區,得於裝機前實施送本會地區監理處審驗,並於裝置後檢具裝置資料及照片送本會地區監理處審查。
(五)書面審驗: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所設置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之無線電臺,本會地區監理處得實施書面審驗。
(六)複驗:審驗結果不合格,經通知改善得申請複驗一次。
相關附件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如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總說明
    • word檔案下載
    • pdf檔案下載
    • odt檔案下載
  • 條文對照表
    • word檔案下載
    • pdf檔案下載
    • odt檔案下載
  • 全文定稿版
    • word檔案下載
    • pdf檔案下載
    • odt檔案下載
  • 發布令
    • pdf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