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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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設置作業程序
一、本作業程序適用於學術試驗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申請。
二、電台設置程序:
- 研究團體或個人申設學術試驗無線電臺,應填具頻率指配申請表一式四份並附機件線路圖、規劃書及五萬分之一地形圖,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頻率指配,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該頻率之使用;再備函填具學術試驗無線電台設置申請表一式二份、頻率指配申請同意函影本、電臺設備說明書、工程主管及技術員資歷表等相關文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核發電台取架設許可證。
- 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學校申設學術試驗無線電臺,應以學校名義報請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填具頻率指配申請表一式四份並附機件線路圖、規劃書及五萬分之一地形圖,由教育主管機關核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頻率指配,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該頻率之使用;再備函填具學術試驗無線電台設置申請表一式二份、頻率指配申請同意函影本、電臺設備說明書、工程主管及技術員資歷表等相關文件由教育主管機關函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核發電台取架設許可證。
- 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一年,如因故無法於限期內架設完成,應於期滿前一個月,敘明理由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展期六個月一次,俟電臺架設完成逕洽各區監理處派員審驗查驗,經審驗合格後,進行電臺內部系統之運作、電波涵蓋範圍及干擾評估、測試。測試完成後,應向各區監理處申請複驗。複驗合格者,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給電臺執照。
三、學術試驗無線電臺設置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