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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廣播事業聯播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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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1011113
101年11月13日通傳傳播字第10162012000號令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廣播事業聯播處理要點
101年11月13日通傳傳播字第10162012000號令發布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廣播事業聯播案件之申請及准駁,特定訂本要點。
二、參與聯播之廣播事業應維持人事、財務及非聯播時段節目製播獨立及自主之運作。
三、依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廣播事業進行節目聯播,應向本會提出申請營運計畫變更。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
(二)聯播:指兩家以上廣播事業於同時段播出由其中一廣播事業提供之相同內容之節目。
(三)主播臺:提供聯播節目內容之廣播事業。
(四)參與聯播臺:提供時段播送主播臺聯播節目之廣播事業。
(五)自製節目:電臺自製符合設臺宗旨及服務範圍內民眾需求之服務性節目。
五、聯播節目製作及內容應符合廣播電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六、廣播事業申請聯播,應由主播臺向本會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應於預定聯播日二十天前向本會提出,應檢附:
(一)無線廣播事業聯播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聯播節目企劃書。
(三)聯播契約書影本。
(四)聯播節目表。(如附表二)
(五)聯播節目內控機制。(如附表三)
(六)參與聯播臺非聯播時段之自製節目表。(如附表四)
廣播事業有多分臺者,總臺節目提供分臺於同一時段播出者免予申請,其分臺聯播比率比照小功率電臺標準。
七、廣播事業每週聯播節目比率上限如下:
(一)中、大功率廣播電臺應低於百分之五十。
(二)小功率廣播電臺應低於百分之七十。
八、聯播臺應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六時至二十四時之時段,小功率廣播電臺至少每日應播放二小時自製節目,中、大功率廣播電臺至少每日應播放三小時自製節目。
九、電臺聯播時,仍應維持本臺之臺名、呼號及頻率。
聯播網呼號應置於本臺臺呼之後。
十、每次聯播許可期間以一年為限。
十一、廣播事業聯播有異動者,或節目屬性與原核定聯播節目企劃書不符者,應依第六點規定辦理。聯播核准期間內終止節目聯播,應於終止日後一週內報請本會備查。
十二、本要點得視廣播產業發展情形及電臺聯播聯營之實際需要隨時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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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一至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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