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進入內容區塊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

此內容已移除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一百零一
通傳內容字第1014804846號令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

1.中華民國96226日通傳播字第09600501746號函下達

2.中華民國101103日通傳內容字第1014804846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第11點,並自1011010日生效

 

一、為擴大公民參與監督傳播內容,提升傳播內容之品質,保障公眾權益,端正社會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違反本會主管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相關法令中涉及傳播內容規定,應予裁處之案件為限(以下簡稱違法案件)。

前項違法案件,以非經本會職權調查,且於違法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由人民檢舉者為限。

三、本會人員、本會人員之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為檢舉人時,不得領取獎金。

四、本會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除依法令之查證外,均應保密,非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

五、違法案件經裁處確定者,依其情節由本會發給獎金、獎狀或謝函,標準如下:

(一)經裁處警告者,發給謝函。

(二)經裁處罰鍰者,發給該案所處罰鍰金額千分之一獎金。

(三)經裁處停播、撤銷許可或註銷執照者,發給獎狀或併處罰鍰金額千分之一獎

金。

前項獎金,如有複數檢舉人時,於案件經檢舉後十二小時內再有他人檢舉者,列為同案檢舉人,平均分配之。

第二項十二小時之計算,以受理該檢舉案之時間為基準。

本會得對熱心參與傳播內容監理之公民團體發給獎狀鼓勵。

六、本會應設置網站、檢舉專用電子郵件信箱或傳真專線,以利人民檢舉違法案件。

七、檢舉違法案件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如有側錄帶者,一併檢送: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件位址。

(二)違法案件之具體說明,如媒體名稱、媒體頻道或頻率、節目名稱、主持人姓名、播出日期及時間、違法情節。

八、本會應就檢舉之違法案件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獎勵要點,其得通知者,並應回覆檢舉人:

(一)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符合前點規定形式。

(二)同一事由,經他人檢舉並由本會受理在案。

(三)檢舉事項非屬本要點適用範圍。

九、違法案件經裁處確定後,獎金或獎狀核發程序如下:

(一)主管業務單位檢具裁處書及有關資料,陳主任委員核定,其發給獎金者,並應經會計室審核。

(二)獎金或獎狀核定發給者,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如檢舉人死亡,得由繼承人或直系親屬,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代為領取;如為失聯者,經公示催告六個月內無人領取,得逕予收繳國庫。

十、本要點之獎金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後發生之違法案件。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日修正第五點適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日後發生之違法案件。

 

相關附件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如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第5點及第11點條文修正對照表
    • word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