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全球資訊網 關於本會 新聞公告 法令查詢 業務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業務申辦 服務與推廣
進入內容區塊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停播處分要點

此內容已移除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1051216
通傳內容字第10548036550號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通傳播字第09948027770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通傳內容字10548036550號令廢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停播處分要點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裁處廣播、電視節目或廣告及事業停播處分者,適用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廣播、電視事業。但電視事業經營二個以上頻道者,則以違規之頻道為適用對象;廣播事業有分臺者,則以違規之分臺為適用對象。
三、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涉違反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所列規定,經交付本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諮詢時,若有三分之二(含)以上諮詢委員出席,且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表決建議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停播該一節目或廣告之意見者,業務單位應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四、廣播、電視事業達停播警示額度時,本會業務單位應專函告知該事業已達停播警示額度之情形,並副知相關公學會;同時會同相關單位研商應行注意及改善事項,對該事業為行政指導。
前項所稱之停播警示額度,係指廣播、電視事業自當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行為發生日起,回溯二年內因違反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而受罰鍰處分之罰鍰額度加總:在廣播事業達新臺幣210萬元(含)以上,但未滿新臺幣300萬元者;在電視事業達新臺幣420萬元(含)以上,但未滿新臺幣600萬元者。
五、廣播、電視事業達停播額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務單位應即會同相關單位參考停播日數建議表(詳附表),研商是否予以該事業(頻道、分臺)停播處分、建議停播起迄日期、停播所生影響、消費者權益及其他相關事項後,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二)本會委員會議得依相關情狀綜合判斷,決定是否應予停播及停播日數。
前項所稱之停播額度,係指廣播、電視事業自當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行為發生日起,二年內因違反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而受罰鍰處分之罰鍰額度加總:在廣播事業達新臺幣300萬元(含)以上;在電視事業達新臺幣600萬元(含)以上者。
六、依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二年內罰鍰額度加總之起算,指違法行為日發生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後之罰鍰處分案件。
前項罰鍰額度之計算,不受提起行政救濟之結果影響。但在作成停播處分前已確定撤銷處分之罰鍰額度應予扣除。
七、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本會業務單位應隨即會同相關單位蒐集該事業之相關營運資料及二年內違規情節、停播所生影響及消費者權益等事項,提請本會委員會議討論確認,召開處分聽證會議。業務單位應於考量聽證會正反意見後,擬具是否停播之建議,並提交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不適用第五點之規定。
八、本會委員會議決議應予停播之處分後:
(一)業務單位應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受處分者規劃相關後續事宜,並作成限期停播裁處書。
(二)本會營運管理處應召集相關單位組成緊急應變小組,專門處理作成停播處分後續衍生之行政問題。
九、受處分之對象如為電視事業者,裁處書應副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隨選視訊經營者、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各地方縣市政府、中華民國電視學會等相關單位。
十、受停播處分之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收到本會停播裁處書之次日起至停播日前一日止告知視聽眾停播期間之訊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平臺播送受停播處分事業之節目或廣告,應於收到本會停播裁處書副本之次日起至停播前一日止告知訂戶停播期間之訊息。前揭告知訊息應至少每小時播送一次。
十一、受停播處分之廣播、電視事業,於停播日起應即停播,並應於停播期間持續播放停播訊息,其內容為:「○○頻道(電臺或分臺)因違反廣播電視法,依規定受停播處分○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暫停播出。」
相關附件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如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令/函/公告
    • pdf檔案下載
  • 總說明
    • pdf檔案下載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停播處分要點全文
    • pdf檔案下載
  • 停播日數建議表
    • pdf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