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百零二年
十二月
三日
通傳內容字第10248046590號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1.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通傳播字第09605007010號函下達
2.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通傳播字第09848032170號函下達修正部分規定
3.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通傳內容字第10248046590號函下達修正部分規定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擴大公民參與及廣納社會多元觀點,特設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
二、諮詢會議,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本會主管之相關法令規定,就下列事項提出諮詢意見:
(一)無線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二)有線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三)衛星廣播電視之節目、廣告。
(四)其他依本會交付諮詢事項。
三、諮詢會議置諮詢委員39至51人,諮詢委員由下列會外人員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專家學者19至23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15至19人。
(三)內容製播實務工作者5至9人。
四、諮詢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諮詢會議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代表一人擔任,召集並主持諮詢會議,但不參與議案建議處理方式勾選及簽註意見。
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本會代表一人代理之。
六、諮詢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七、諮詢會議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視議案需要,自第三點諮詢委員名單中遴選十九人與會。
前項遴選之委員至少有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八、諮詢會議因討論議案之必要,得依職權通知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列席諮詢或提供書面意見。
九、出席委員應就當次議案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就涉嫌違法議案,勾選下列建議處理方式並簽註意見:
(一)應予核處,並加註違規情節輕重。
(二)發函改進。
(三)不予處理。
有關諮詢會議之議案審查、討論、諮詢意見彙整及建議方式之處理原則,另訂要點規定。
十、諮詢會議之意見,得供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之參考。
十一、諮詢會議之幕僚作業,由本會內容事務處人員兼辦;其會議相關內容應專卷記錄。
十二、諮詢會議召集人及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諮詢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審查費。諮詢會議邀請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