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百年
一月
三十一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10041003820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生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通傳營字第10041003820號
主旨:修正「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及其授權訂定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行政區域名稱變動,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劃分,臺灣本島以宜蘭縣、臺北市及新北市(含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含東沙、南沙)、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等區域各為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外島則以澎湖、馬祖、金門、烏坵等區域各為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
二、前交通部88年7月20日交郵88字第06485號公告之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劃分一併於99年12月25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