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主任委員調派主管機關委員
,並遴聘其他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研究費。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或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可避免成本之計算公式
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或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可避免成本包括偏遠地區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或行動寬頻基地臺直接使用資產之年度可避免資金成本及可避免營運成本
一、可避免資金成本:為交換機房服務區域或行動寬頻基地臺營運時所需之可避免固定資產及可避免營運資金之資金成本
(一)可避免固定資產
1.電信機械及線路設備(淨重置成本,但會計作業程序手冊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與前述電信設備有關之土地、建築物及其他設備。
(二)可避免營運資金
營運資金 = 現金費用 + 備用材料費用
現金費用 = 【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 營業外費用 - (折舊 + 兌換損失 +其他非現金費用)】/ 365 × 營運資金周轉日數
營運資金周轉日數 = 應收帳款日數 + 服務供裝時程 - 應付帳款日數
備用材料費用 = (全年度使用材料費 / 12) × 材料平均購儲期間(月)
(三)可避免資金成本 =【(期初固定資產淨額+期末固定資產淨額) / 2 +營運資金】× 資金成本率
二、可避免營運成本
為維持前述電信設備財產之正常運轉所需之必要費用,包括下列項目:
(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或行動寬頻基地臺直接成本
1.營運中固定資產所需之折舊費用(不含土地)。
2.為維持交換機房或行動寬頻基地臺之電信機械及線路設備能正常運轉所需之維護費用。
3.裝移機、線路查測、用戶設備維修、障礙臺等之用人費用及相關設備之維修費用。
(二)網路支援成本
1.話務或訊務品管費用、材料採購及存控管理費用之分攤。
2.規劃及設計普及服務人員及相關設備之費用。
(三)業務及帳務處理費用
1.辦理申裝、移、異業務之費用。
2.帳務處理與收帳之費用。
附件二: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可避免成本之計算公式
不經濟公用電話之可避免成本得以單一公用電話之實際可避免成本,或以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內全部公用電話之平均可避免成本計之。
可避免成本包括公用電話直接使用資產之年度可避免資金成本及可避免營運成本。
一、可避免資金成本
可避免資金成本 =【 (期初營運中公用電話終端設備淨值 + 期末營運中公用電話終端設備淨值) /2+營運資金】× 資金成本率
公用電話終端設備成本包括公用電話機、電話亭(或壁亭) 及裝置成本。
可避免營運資金之定義,同附件一。
二、可避免營運成本
可避免營運成本包括:
1.公用電話終端設備之折舊費用。
2.公用電話交換及傳輸線路之維護費用。
3.公用電話維護費用。
4.電話卡印製與銷售費用。
5.收箱及數幣成本。
6.公用電話帳務處理費用。
註:
(一)附件一、二計算公式中適用於電信普及服務之資金成本率應等於當時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其餘參數,如營運資金周轉日數及材料平均購儲期間等,應符合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若未有規定者,普及服務提供者應於提出普及服務年度實施計畫時自行提出,由主管機關審查之。
(二)附件一、二可避免資金成本之計算公式中,固定資產淨額係以期初及期末固定資產淨額之平均計算。但若該實施年度各月份之固定資產淨額變動很大,則應以當年度十二個月之固定資產淨額加權平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