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
六月
十八日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規字第0920504616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六條
固定通信業務開放後,我國長途及國際網路業務已為多家經營服務之型態,為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及保障消費者選擇服務之權益,爰依據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修正公布之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由電信總局局訂定本辦法,以促使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經營者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取服務,俾其用戶得自由選定長途及國際網路服務提供者。
本辦法將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中平等接取之相關規定予以納入訂定,並預定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配合刪除上述四項管理規則中相關條文,以避免法規適用競合。
茲將本辦法訂定重點分述如下:
一、選接服務提供者如因其交換設備之功能限制而無法依電信總局規定提供平等接取服務時之因應實施方式。(第八條)
二、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平等接取服務之需求話務量,於其網路發信端至其網路介接點,設置足夠數量之電路或頻寬。(第十一條)
三、指定選接網路發生重大異常狀況無法接通時,選接服務提供者得採取之應變方式及相關帳務處理與用戶權益告知事項。(第十二條)
四、指定選接實施前後,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電信總局規定方式處理用戶以指定選接撥號方式撥接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時之連接處理及相關用戶權益保護之規定。(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五、用戶申請指定選接服務之方式及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與選接服務提供者應遵循之受理申請及設定作業事項。(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
六、用戶申請撥號選接服務時,長途及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與用戶之服務契約原則,以確保用戶權益。(第二十一條)
七、指定選接之必要作業成本之項目及收取原則。(第二十四條)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