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
九月
八日
交郵發字第八九五一號
現行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機制,係沿用獨占經營時期之「報酬率」管制法。惟電信自由化政策實施後,民營業者陸續進入電信市場,若仍以「報酬率管制法」決定資費水準,將影響其追求效率之努力,導致業者較無提高經營效率、降低服務成本之誘因。為建立適合我國國情,且有利於我國電信事業健全發展之資費管制制度,爰於電信法修正案修正第二十六條規定,參採國際趨勢,將資費管制制度改為「價格調整上限制」。為配合電信法修正案以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有所依據,故訂定本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俾使各項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管制有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