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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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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九十二十二二十四
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2B000122號修正發布第八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現行「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業經本部電信總局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發布修正為「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並已施行,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中第八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

修正條文
第八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或調整涉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者,其接續費之協商及通信費之處理,應依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業務資費之訂定或調整,不得違反電信法或公平交易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

第十七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陳報或實施之資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電信總局之命令變更之:
一、資費之訂定或調整違反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與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條規定之公式者。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者。
四、經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訴並經確認者。
  第一類電信事業依前項規定變更資費費率者,如其變更前之費率高於變更後之費率時,應於三個月內將超收之金額退還用戶。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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