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
四月
二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捌年四月二日通傳基礎字第10863004621號令修正「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第二點、第五點,除第五.二.二點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二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行動寬頻系統審驗技術規範
1.法源依據
本技術規範依電信法第三十九條訂定之。
2.用詞定義及簡稱
2.1用詞定義
2.1.1基地臺:
指設置於陸地上具有構成無線電通信鏈路以供行動臺間及行動臺與其他使用者通信之設備。基地臺依其下行速率分為高速基地臺及一般基地臺。
2.1.2高速基地臺:
指基地臺設備規格採分頻雙工模式時,在上下行各15MHz頻寬條件下,下行速率應可達100Mbps以上,或設備規格採分時雙工模式時,在20MHz頻寬條件下,下行速率可達100Mbps以上之基地臺。
2.1.3一般基地臺:
指設備規格在上下行各15MHz頻寬條件下,下行速率未達100Mbps之基地臺。
2.1.4增波器(Repeater):
指基地臺與行動臺間提供上下行鏈路接收、放大及發送射頻載波之設備。
2.1.5單向延遲(One Way Delay)時間:
語音由發送端通過網路傳送到接收端所造成的時間延遲。
2.1.6封包遺失率(Packet Loss Rate):
語音封包由發送端通過網路傳送到接收端,遺失封包數量與傳送封包總數之比例。
2.1.7核心網路交換設備:
指MSC、GMSC、SGSN、GGSN、MME、SGW、PGW、S/PGW及具備相同功能之交換設備。
2.2用詞簡稱
2.2.1 BSC:Base Station Controller,2G基地臺控制器。
2.2.2 BTS:Base Transceiver Station,2G基地臺。
2.2.3 CBC:Cell Broadcast Center,細胞廣播控制中心。
2.2.4 CBS:Cell Broadcast Service,細胞廣播服務。
2.2.5 CSFB:Circuit Switch Fallback,電路交換語音回退。
2.2.6 eNodeB:Evolved NodeB,LTE基地臺。
2.2.7 GGSN:Gateway GPRS Support Node,GPRS閘道支援節點。
2.2.8 GMSC:Gateway MSC,行動交換中心閘道器。
2.2.9 GPRS:General Packet Radio Service,通用封包無線服務。
2.2.10 GSM: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全球行動通訊系統。
2.2.11 IMT-2000:International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2000,2000年版之國際行動通訊規格。
2.2.12 IP:Internet Protocol,網際網路通訊協定。
2.2.13 LTE:Long Term Evolution,長期演進技術。
2.2.14 MME:Mobility Management Entity,行動管理實體。
2.2.15 MSC:Mobile Switching Center,行動交換中心。
2.2.16 NOA=INTL:Nature of address (subscriber for outgoing calls) = INTL (international),國際來話。
2.2.17 NodeB:Node Base Station,3G基地臺。
2.2.18 PGW:Packet Data Network Gateway,封包數據網路閘道器。
2.2.19 POI:Point Of Interconnection,網路介接點。
2.2.20 PWS:Public Warning System,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系統。
2.2.21 RNC:Radio Network Controller,3G基地臺控制器。
2.2.22 SGSN:Serving GPRS Support Node,GPRS服務支援節點。
2.2.23 SGW:Serving Gateway,服務閘道器。
2.2.24 S/PGW:Serving or Packet Data Network Gateway,服務/封包數據網路閘道器。
2.2.25 VoLTE:Voice Over LTE,LTE系統語音。
3.審驗作業
3.1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本會申請系統審驗:
3.1.1每次釋照取得新頻率成為得標者並完成高速基地臺設置數量二百五十臺以上時。
3.1.2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
3.1.3高速基地臺數量達已建設基地臺總數百分之八十以上,或達一千臺以上,且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達營業區人口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時。
3.1.4完成建置CBC/PWS後三個月內。
3.2申請人申請系統審驗時,須依本技術規範所定抽樣檢驗數量,完成一般性及功能性審驗項目之自評測試,並應檢附下列之書面資料:
3.2.1行動寬頻系統審驗申請表(附表一)及其相關資料各一式四份。
3.2.2行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附表二)及其相關資料各一式四份。
3.2.2.1系統設備報驗清單
(1)基地臺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基地臺預定及累計建設數、基地臺共站/共構/單站累計數量及百分比、基地臺累計建設清單(包括電臺編號、電臺名稱、站別)。各階段報驗之基地臺屬新設者,應於新設欄空格內打勾。
(2)接取網路設備數量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基地臺、基地臺控制器等接取網路設備之建設數量。
(3)核心網路設備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核心網路設備之廠牌、型號、數量、功能及設置地址。核心網路設備屬新設者,應於新設欄空格內打勾。
(4)網管及維運設備數量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網路管理及維運管理等設備之建設數量。
(5)區間設備接裝電路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接取網路設備與核心網路交換設備間之有線或無線傳輸電路之電路編號、自建或租用。電路屬新設者,應於新設欄空格內打勾。
(6)區間傳輸電路數量清單
申請人須填列接取網路設備與核心網路交換設備間之傳輸電路建設數量。
3.2.2.2相關資料
(1)系統架構圖
申請人須提供完整之系統架構圖,其內容包括接取網路設備、核心網路交換設備、網路管理設備、維運管理設備、帳務及用戶資料管理設備等,以及傳輸電路及其備援電路、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之POI等電路;整合不同通訊系統成為異質網路時,亦應於系統架構圖中標明。申請人並應就系統架構圖註明內容如下:
(1.1)高速基地臺及一般基地臺之數量。
(1.2)基地臺控制器之數量、容量、設置地址。
(1.3)核心網路交換設備之數量、容量、設置地址。
(1.4)網路管理及維運管理設備之數量、設置地址。
(1.5)帳務及用戶資料管理設備之數量、容量、設置地址。
(1.6)傳輸電路及其備援電路之數量、容量。
(1.7)與其他電信事業網路互連POI電路之數量、容量。
(2)系統維運測試紀錄
申請人須先完成報驗系統之測試,並檢附經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簽署之測試紀錄,其格式及測試項目由申請人自訂。
(3)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或報備查函影本
申請人須檢附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之證明文件影本,或依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報備查函影本,並於審驗時提示正本供核對。
(4)系統審驗測試建議書
申請人須檢具系統審驗測試建議書,包括測試時程及人力安排等建議。
(5)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5.1)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5.2)一般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5.3)移用系統之基地臺電波涵蓋圖。
(6)其他佐證資料(如高速基地臺原廠技術規格文件)。
3.2.3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附表三)及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七各一式四份。
3.2.3.1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一)
3.2.3.2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二)
3.2.3.3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三)
3.2.3.4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四)
3.2.3.5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五)
3.2.3.6高速基地臺電波人口涵蓋率紀錄表(附表三之六)
3.2.3.7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七)
4.一般性審驗
依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所定之一般性審驗項目進行全數審驗。
4.1文件檢查
4.1.1系統架設許可函影本
申請人須具備系統架設許可函影本,俾供核對建置設備之廠牌、型號、數量與系統架設許可函是否相符。
4.1.2附表一「系統審驗申請表」所列各項資料:
4.1.2.1檢附相關資料中之建設規模,須在申請核准之系統建設計畫範圍內。
4.1.2.2須具備基地臺架設許可函或電臺執照,以及合法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等相關資料,俾供核對系統架構圖。
4.1.2.3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相關附表、佐證資料。
4.2責任分界
申請人之交換機房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間須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
4.3接地電阻
4.3.1申請人之交換機房須具有單一通信用接地裝置,不得與避雷設施共用接地,檢附相片資料佐證之。
4.3.2申請人之交換機房容量未達一萬個門號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5Ω;申請人之交換機房容量達一萬個門號以上者,其接地電阻應低於0.5Ω,並應檢附機房接地電阻測試紀錄佐證之,接地電阻以掛鉤或三點接地量測方式為之。
4.4備用電源
申請人之交換機房應裝妥備用電源,其電力備援應至少維持核心網路交換設備正常運作八小時,並檢附相片及資料佐證之。
4.5安全設置
4.5.1申請人應就設置交換機房涉及建築法、都市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事項,提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或提出切結書,保證逕依規定向相關權責主管機關辦理。
4.5.2申請人應檢具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證明文件,證明各交換機房結構安全無虞,以維護人員及設備之安全,並檢附相片及佐證資料。
4.5.3申請人對進出交換機房人員,應有門禁安全管理措施,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
5.功能性審驗
依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所定之功能性審驗項目進行審驗。
5.1抽樣審驗項目:
抽樣審驗項目包括數據功能、語音功能、國際通信功能、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高速基地臺百分之五十人口涵蓋率及加值服務功能。
5.1.1數據功能
(1)抽樣方法
依附錄一「系統審驗基地臺抽樣基準」決定申請人檢送附表二中報驗基地臺之抽驗數量,每一抽驗基地臺在其電波涵蓋範圍內任選一定點進行數據功能測試。系統如未提供數據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以一行動臺使用1024Bytes之IP封包,對系統內之伺服器進行一百次ping測試,系統應具備timeout次數十次以下之能力。本項測試以申請人所報系統已具備之數據功能為限。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系統進行數據功能測試,其測試方法如下:
(3.1)LTE或IMT-2000之數據功能
以一行動臺ping系統內伺服器。
(3.2)LTE與IMT-2000間之數據功能
以一系統之行動臺ping另一系統內伺服器。
(3.3)其他系統(間)之數據功能
非上述系統(間)之數據功能,應參照5.1.1(3)可行之方法進行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及附表三之一「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
5.1.2語音功能
(1)抽樣方法
依附錄一「系統審驗基地臺抽樣基準」決定申請人檢送附表二中報驗基地臺之抽驗數量,每一抽驗基地臺在其電波涵蓋範圍內任選一定點進行語音功能測試。系統如未提供語音功能或僅提供CSFB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以一行動臺對另一行動臺進行六十秒測試,期間具不中斷之能力,本項測試以申請人所報系統已具備之語音功能為限。
(2.2)LTE之VoLTE語音功能應增加單向延遲時間及封包遺失率之審驗,其合格條件為,以一行動臺對另一行動臺進行六十秒語音測試。系統應具備單向延遲時間四百毫秒以下,且封包遺失率百分之一以下之能力。本項測試以申請人所報系統已具備之語音功能為限。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系統進行語音功能測試,其測試方法如下:
(3.1)LTE之VoLTE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1.1)以一行動臺撥打同一MME/SGW之不同eNodeB下另一行動臺。
(3.1.2)以一行動臺撥打不同MME/SGW下另一行動臺。
(3.2)LTE之VoLTE與IMT-2000間之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2.1)以一eNodeB下行動臺撥打另一NodeB下行動臺。
(3.2.2)以一NodeB下行動臺撥打另一eNodeB下行動臺。
(3.3)LTE之VoLTE與GSM間之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3.1)以一eNodeB下行動臺撥打另一BTS下行動臺。
(3.3.2)以一BTS下行動臺撥打另一eNodeB下行動臺。
(3.4)IMT-2000之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4.1)以一行動臺撥打同一MSC及同一RNC之不同NodeB下另一行動臺。
(3.4.2)以一行動臺撥打同一MSC之不同RNC下另一行動臺。
(3.4.3)以一行動臺撥打不同MSC下另一行動臺。
(3.5)IMT-2000與GSM間之語音功能
審驗時依下列方法擇一測試:
(3.5.1)以一NodeB下行動臺撥打另一BTS下行動臺。
(3.5.2)以一BTS下行動臺撥打另一NodeB下行動臺。
(3.6)其他系統(間)之語音功能
非上述系統(間)之語音功能,應參照5.1.2(3)測試方法進行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及附表三之二「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
5.1.3國際通信功能
5.1.3.1國際去話選接服務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檢送之附表二「行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就每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如MSC、MME/SGW)所轄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之適當區域,抽一基地臺進行國際通信功能測試,每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以測試一次為限。系統如未提供國際語音服務或僅提供CSFB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系統將語音連線至國際通信閘之自動回應裝置或與其他國家之網路完成國際語音連線。
(2.2)無法提供國際去話選接功能者,應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有關平等接取服務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另檢具國際通信選接可提供服務之區域範圍,以網路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提供資料佐證之。
(3)測試方式
(3.1)依申請人提供國際去話選接服務之交換機房,進行國際去話選接測試,並檢具國際去話選接功能可提供服務範圍,以網路管理系統或其他方式提供資料佐證之。
(3.2)測試方式包括撥號選接及指定選接,並應符合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有關平等接取服務之相關規定。可選接之經營者如下:
(3.2.1)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3.2.2)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撥號選接)。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及附表三之二「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並提供語音紀錄或佐證資料,以及檢附撥號方式之詳細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
5.1.3.2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功能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檢送之附表二「行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就每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如MSC或MME/SGW)所轄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之適當區域,抽一基地臺進行國際通信功能測試,每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以測試一次為限。系統如未提供國際語音服務或僅提供CSFB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透過語音訊務模擬器/產生器產生、其他交換設備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測交換設備。
(2.2)測試三通主叫號碼字首含本國國碼(886)及NOA=INTL之國際來話。受話端顯示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如(+886區域號碼 用戶號碼)或(002886區域號碼 用戶號碼)。
(2.3)測試三通主叫號碼字首為他國國碼及NOA=INTL之國際來話。受話端顯示之國際來話主叫號碼格式如(+他國國碼 區域號碼 用戶號碼)或(002他國國碼 區域號碼 用戶號碼)。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範圍內擇一地點,進行國際來話主叫號碼顯示測試,受話號碼須為註冊於受測交換設備之門號。
(4)測試結果
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及附表三之三「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功能測試紀錄表」,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5.1.3.3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檢送之附表二「行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就每一個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如MSC或MME/SGW)所轄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之適當區域,抽一基地臺進行國際通信功能測試,每一核心網路交換設備以測試一次為限。系統如未提供國際語音服務或僅提供CSFB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透過語音訊務模擬器/產生器產生、其他交換設備模擬產生或經由實際網路傳遞國際來話至受測交換設備。
(2.2)受測號碼先啟動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三通含不同國碼之國際來話,須具備主叫號碼及NOA=INTL。受測交換設備可送出掛斷訊息、聽到拒絕語音或轉接語音信箱。
(2.3)受測號碼再關閉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三通同上之國碼之國際來話,須具備主叫號碼及NOA=INTL。發話端電話可與受話端電話通信。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申請審驗範圍內擇一地點,進行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服務功能測試,受話號碼為註冊於受測交換設備之門號。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及附表三之四「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並提供通聯紀錄或佐證資料。
5.1.4一一〇、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
申請人應先就報驗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於每一鄉鎮市區完成緊急電話服務功能自評測試並記錄之。如所報驗系統僅提供CSFB語音功能時,申請人應先就報驗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於每一縣市完成緊急電話服務功能自評測試並記錄之。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報驗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於每一縣市各選擇一地點。如所報驗系統僅提供CSFB語音功能時,於北、中、南區各選擇一地點。系統如未提供語音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2.1)系統具免費提供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
(2.2)系統具優先處理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並詳細說明系統優先處理方式,以及檢具佐證資料。
(2.3)申請人應提供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網路架構圖,並詳細說明之。
(2.4)系統具接續緊急電話至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對應之相關救援單位之功能。
(3)測試方法
以行動臺於抽驗地點進行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語音功能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及附表三之二「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
5.1.5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
PWS服務係利用行動通信系統之CBS功能,具備發送0到65535訊息碼及訊息內容之服務。
PWS之送收流程係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傳送訊息碼(message identifier)及訊息內容,經網路傳送至申請人所建置之CBC後,再由申請人之核心網路IP路由器或MME等設備,送至對應之基地臺控制器或eNodeB,由其所轄之基地臺以細胞廣播方式,將訊息碼及訊息內容送至電波涵蓋範圍之行動臺。
(1)抽樣方法
利用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頁,在申請人報驗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內,任選三個至少一平方公里之四邊形地理區域為測試區域。
前項基地臺包括行動寬頻系統之LTE基地臺,及行動寬頻系統透過CSFB使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話系統之基地臺。
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頁尚未完成建置時,得以申請人之CBS網頁之全國地圖上點選測試區域。
(2)合格條件
(2.1)申請人之CBC及行動寬頻系統、行動寬頻系統透過CSFB使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話系統具備以完整無變更之透通方式,可傳遞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至測試區域內之基地臺,再由該基地臺以細胞廣播方式發送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至具PWS功能之行動臺,測試結果應符合附錄二所列之訊息碼及測試內容等相關規定。
(2.2)申請人之CBC及行動寬頻系統、行動寬頻系統透過CSFB使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話系統不得傳遞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至測試區域外之基地臺。申請人應提出CBC或系統設定之相關佐證資料,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3)測試方法
利用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頁,發送附錄二所列之全部訊息碼及其中英文測試訊息內容,測試步驟如下:
(3.1)申請人應依報驗之測試區域,進行下列報驗系統之細胞廣播訊息測試:
(3.1.1)行動寬頻系統於通信及未通信狀態,進行發送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測試。
(3.1.2)行動寬頻系統透過CSFB使用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或行動電話系統於未通信狀態,進行發送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測試。
(3.2)申請人應對每一測試區域準備一臺經本會型式認證之行動臺,並適當設定該行動臺接收細胞廣播訊息功能。
(3.3)中文細胞廣播訊息測試:
(3.3.1)先將行動臺之語言設定為中文模式,並於測試區域內適當地點進行測試。
(3.3.2)於接收4370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發出告警音、顯示測試訊息內容及產生震動。
(3.3.3)於接收4371~4379、911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顯示測試訊息內容。
(3.4)英文細胞廣播訊息測試:
(3.4.1)先將行動臺之語言設定為英文模式,並於測試區域內適當地點進行測試。
(3.4.2)於接收4383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發出告警音、顯示測試訊息內容及產生震動。
(3.4.3)於接收4384~4392、919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後,顯示測試訊息內容。
(3.5)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尚未完成訊息交換格式分派及發送功能建置,得以申請人建置之CBS網頁發送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進行測試;惟於日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完成訊息交換格式分派及發送功能建置後六個月內,申請人應檢送利用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頁發送訊息碼及測試訊息內容之測試自評報告表及其相關佐證資料,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3.6)測試時應比對行動臺顯示之測試訊息內容是否與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頁或申請人建置之CBS網頁發送之測試訊息內容相同。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及附表三之五「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申請人並應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防訊息整合平臺通報網頁或申請人設置CBS網頁之發送訊息碼與測試訊息內容畫面、行動臺動作(含發出告警音、顯示測試訊息內容及產生震動)之錄影檔等。
5.1.6高速基地臺百分之五十人口涵蓋率
(1)抽樣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在每一縣市電波涵蓋範圍內分別抽點,抽點數量以每一縣市人口數為基準,人口數不足五萬者,抽測八點;人口數在五萬人以上者,每增加五萬人,則增加一個抽測點,餘數不足五萬人以五萬人計;惟每一縣市抽測數量上限為二十四點。
(2)合格條件
申請人應以市售面積計算軟體,搭配內政部地政司之行政區域邊界圖資,計算各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面積(Ai)(km²),並搭配經本會同意之市售電波涵蓋模擬軟體模擬之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計算各鄉鎮市區之電波涵蓋面積(Bi)(km²),以得出Bi/Ai值(%)。以各鄉鎮市區之Bi/Ai值乘以內政部最近一期公布之各鄉鎮市區人口數(Ci),再將各鄉鎮市區(Bi/Ai)*Ci加總後,除以同一時期之全國總人口數(P),即為涵蓋人口百分比(R)。計算公式為:R=Σ【(Bi/Ai)*Ci】/P,R值應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五十。Ai、Bi、R均應計算至小數點後三位,(Bi/Ai)*Ci以無條件捨去小數點後位數方式計算。申請人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2.1)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比例尺不得小於1/50000地圖),並須具備街道及高速基地臺位址標示。
(2.2)面積計算軟體與電波涵蓋模擬軟體之廠牌及版本說明。軟體之廠牌或版本如有變更,其計算之Ai、Bi、R應與變更前軟體計算之Ai、Bi、R到小數點後兩位數值相同。
(2.3)涵蓋人口比例試算表。
(2.4)本合格條件僅適用於本審驗項目。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高速基地臺電波涵蓋圖,在每一縣市電波涵蓋範圍內分別抽點,並依系統別進行下列測試,以確認電波涵蓋範圍。
(3.1)LTE或IMT-2000系統
數據功能:以一行動臺ping系統內伺服器。
語音功能:以一行動臺撥打不同基地臺下另一行動臺。
(3.2)其他系統
參照(3.1)之方式進行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一「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二「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提供語音功能時)及附表三之六「高速基地臺電波人口涵蓋率紀錄表」。
5.1.7加值服務功能
申請人應提供所報加值服務之功能說明及測試方法等資料。
(1)抽樣方法
於申請人提供加值服務之區域範圍內,擇一交換機房,進行所提報各項加值服務之測試。未提供加值服務或僅提供CSFB加值服務功能時,本項免測。
(2)合格條件
測試結果應符合所報各項加值服務功能。
(3)測試方法
依申請人所報各項加值服務之測試方法進行測試。
(4)測試結果
測試結果應記錄於附表三「行動寬頻系統審驗項目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七「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並檢附相關紀錄。
5.2全數審驗項目:
全數審驗項目包括基地臺與增波器管理、網路連線狀態、網路連線告警、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及基地臺控制器間傳輸網路備援、帳務及用戶資料處理、障礙申告處理,並以申請人實際建設為主。
5.2.1基地臺管理
基地臺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瓦特者,系統應具備告警、組態及帳號權限等功能,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及網路安全之相關佐證資料。
5.2.2增波器管理
增波器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瓦特者,系統應具備告警及帳號權限等功能,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及網路安全之相關佐證資料。
5.2.3網路連線狀態
系統應顯示基地臺與基地臺控制器間、基地臺控制器與核心網路交換設備間、核心網路交換設備與核心網路交換設備間之連線狀態,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之相關佐證資料。
5.2.4網路連線告警
對BTS與BSC、BSC與BSC、BSC與MSC、MSC與MSC、NodeB與RNC、RNC與RNC、RNC與SGSN、RNC與MSC、MSC與MSC、MSC與SGSN、eNodeB與MME、eNodeB與SGW、MME與MME、MME與SGW等設備間之連線異常狀態,系統應具備顯示、登錄及告警等功能,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之相關佐證資料。
5.2.5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及基地臺控制器間傳輸網路備援
對BSC與MSC、RNC與MSC、RNC與SGSN、MSC與MSC、SGSN與SGSN、MME與MME、SGW與SGW等設備間之傳輸網路應具有備援電路,並檢附網路管理系統之相關佐證資料。
5.2.6帳務及用戶資料處理
5.2.6.1申請人應檢附帳務處理流程,並說明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並以數據及語音紀錄提供出帳範例說明之。
5.2.6.2申請人應依申請審驗時之事業計畫書規劃進程,敘明用戶資料儲存設備容量及其佐證資料。
5.2.7障礙申告處理
5.2.7.1須提供用戶障礙申告之免費服務電話。
5.2.7.2對每一通障礙申告及處理應予記錄,並可供查核。
5.2.7.3須檢附障礙申告單樣式及障礙處理流程。
5.3系統紀錄
5.3.1系統數據測試紀錄
系統對每一通受測之數據功能均應做成紀錄,俾與附表三之一「數據功能測試紀錄表」,以及附表三之七「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之測試結果核對,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來源IP位址、目的IP位址、基地臺細胞識別碼、數據起迄日期、數據起迄時間等紀錄。
5.3.2系統語音測試紀錄
系統對每一通受測之語音功能、國際通信功能、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均應做成紀錄,俾與附表三之二「語音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三「國際來話(NOA=INTL)主叫號碼顯示功能測試紀錄表」、附表三之四「用戶選用拒接國際來話功能測試紀錄表」,以及附表三之七「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測試結果核對,其內容至少應包括發話用戶號碼、受話用戶號碼、基地臺細胞識別碼、語音日期、語音起迄時間等紀錄。
5.3.3系統CBS功能測試紀錄
系統對每一次CBS功能測試均應做成紀錄,俾與附表三之五「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之測試結果核對,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基地臺細胞識別碼、廣播日期、廣播起迄時間等紀錄。
5.3.4系統對數據、語音及CBS功能之紀錄,應具備至少保存六個月之設備容量,申請人應提出相關資料佐證之。
5.4其他事項:
5.4.1數據功能或語音功能測試點之選擇,以公共場所或公路為主。
5.4.2本會得視需要對申請人所設之任一基地臺依「行動寬頻基地臺審驗技術規範」進行審驗。
5.4.3申請人應檢附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POI佐證資料。
5.4.4審驗時,申請人除應指派工程主管全程參與外,應另指派一人以上之工作人員隨同協助審驗之進行,其中系統工程人員須操作相關設備,以配合審驗人員進行審驗。
5.4.5申請人應免費提供審驗所需之測試號碼及相關測試設備,並負擔相關測試費用。申請人使用之行動臺須經本會型式認證合格及黏貼審定標籤,若無前述行動臺,得以設備供應商提供之設備進行測試。
5.4.6後續有增設或變更核心網路交換設備時,得僅針對增設或變更部分進行審驗。
5.4.7申請人移用使用中之行動電話系統設備且移用後未變更系統軟硬體設備者,得免予系統技術審驗。如移入後行動電話系統有增設或變更核心網路交換設備時,則依行動電話系統審驗技術規範,就增設或變更部分進行審驗。
5.4.8申請人應就CBC/PWS功能,每月以4380訊息碼進行中文訊息內容測試,並以4393訊息碼進行英文訊息內容測試,並將測試之自評報告表及相關佐證資料,按季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6.審驗結果判定標準與處理原則
6.1審驗結果判定標準
6.1.1一般性審驗及功能性審驗之測試完全符合規定者,始判定合格。
6.1.2各項測試如有待澄清項目者,申請人須提出資料證明其原因為非可歸責於申請人,本會得對該等項目再測試,否則判定為不合格。
6.2審驗結果處理原則
6.2.1審驗時如有抽驗點不符合時,本會仍應繼續審驗其餘抽驗點,並將審驗結果資料全部列出,以供申請人改善。
6.2.2審驗結果經判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於改善後,得重新繳費申請審驗。
7.增設或變更系統規模或新增頻段之審驗方式
7.1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前揭系統交換設備係指核心網路交換設備。
7.2前揭7.1之系統技術審驗,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送附表二「行動寬頻系統設備報驗清單」,並就其增設或變更之核心網路交換設備所管轄基地臺涵蓋範圍抽三臺基地臺,依功能性審驗項目之5.1.1數據功能、5.1.2語音功能及5.1.4之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進行自評後,檢送測試自評報告表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審驗。
7.3申請人於完成5.1.5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審驗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依5.1.5進行自評後,檢送附表三之五「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7.3.1申請人為配合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變更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而變更軟體或設備時。
7.3.2申請人增設或變更CBC系統時。
7.3.3申請人增設或變更基地臺控制器或MME時。
7.4申請人申請高速基地臺百分之五十人口涵蓋率審驗時,如未有增設或變更核心網路交換設備,僅依5.1.6高速基地臺百分之五十人口涵蓋率進行審驗。
7.5申請人於第一次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設置新頻段基地臺或基地臺增加新頻段射頻單體時,應於完成設置數量達二百五十臺以上時,依5.1.4之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進行自評後,報請本會審驗。
8.功能性審驗項目後續完成之審驗方式
8.1有關5.1抽樣審驗項目之數據功能、語音功能、國際通信功能、一一○、一一二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功能,如申請人之系統尚未提供各該服務,則各該功能免測,惟後續完成各該服務功能時,應檢送各該功能之測試自評報告表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進行系統審驗。
8.2申請人申請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功能審驗時,僅針對該服務功能項目審驗。
8.3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後,行動寬頻系統如有增設或變更加值服務項目時,應就其增設或變更部分檢送附表三之七加值服務功能測試紀錄表」及其相關資料,報請本會備查,必要時,本會得派員查驗。
9.系統審驗會議
對增設或變更之核心網路交換設備、新增之加值服務功能,以及對審驗項目之抽驗數量、抽驗地點、基地臺電波人口涵蓋率之判定等相關事項,本會得召開系統審驗會議,討論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