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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原名稱: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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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九十六二十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60505563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包括低功率射頻電機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第    3    條  申請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者,應依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
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關(構)繳交審
驗費。
 
第    4    條  申請審驗之低功率射頻電機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低
功率射頻電機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系列產品,係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
之定義。
 
第    5    條  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證明、審驗合格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
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
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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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042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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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0426-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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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0426-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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