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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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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九十六二十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6050418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包括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第    3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依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第    4    條  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申請電信
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系列產品,係指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
 
第    5    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
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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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0426-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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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0426-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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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0426-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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