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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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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九十九十五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通傳技字第 09943005080 號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及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之一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廣播電視電臺設備及工程技術證照規費包括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項目及其費額如附表。

第三條

審查費、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之;證照費於核發證照時收取之。

第四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載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五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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