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八十三年
三月
九日
行政院新聞局 (83) 強廣一字第 03761 號令訂定發布
第 1 條
本標準依有線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有線電視廣告,係指藉有線電視系統傳送之聲音、影像或文字,其內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或服務者。
第 3 條
有線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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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次│例 示│
├──┼────────────────────┤
│ │ │
│違或│依各相關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辦理。 │
│反禁│ │
│法止│ │
│律規│ │
│強定│ │
│制 │ │
├──┼────────────────────┤
│ │ 影響兒童或少年生理、心理健康者。 │
│ 妨 │ 對尊敬師長等固有道德觀念產生不良影響者│
│ 害 │ 。 │
│ 兒 │ 養成不良生活習慣或產生不良模仿作用者。│
│ 童 │ 誘使兒童或少年不滿現有用品,養成貪得無│
│ 或 │ 饜等不正確觀念者。 │
│ 少 │ 直接唆使兒童或少年要求家長接受廣告之建│
│ 年 │ 議者。 │
│ 身 │ 利用兒童或少年對師長、醫師或兒童節目主│
│ 心 │ 持人之信賴心理,對產品作推廣宣傳者。 │
│ 健 │ 提倡、鼓勵兒童或少年從事危險活動者。 │
│ 康 │ 涉及驚險之特技表演時,未提示兒童或少年│
│ │ 不宜模仿者。 │
│ │ 廣告內容以是否擁有廣告商品作為判斷受尊│
│ │ 敬或受輕視之標準者。 │
│ │ 避孕器材、婦女生理用品廣告以實體或人體│
│ │ 展示商品性能或安排兒童演出者。 │
│ │ 引誘青少年、兒童進入法令禁止其涉足之場│
│ │ 所者。 │
│ │ 播出菸、酒廣告者。 │
├──┼────────────────────┤
│ │ 破壞國家社會之優良秩序或違背國民一般道│
│ 妨 │ 德標準者。 │
│ 害 │ 表現社會弊病無警世意義者。 │
│ 公 │ 宣揚迷信者。 │
│ 共 │ 歧視或嘲笑身心殘障者。 │
│ 秩 │ 足以損害或排斥其他商品、服務或觀念者。│
│ 序 │ 奇裝異服、或聲音舉動涉及猥褻者。 │
│ 或 │ 裸露身體或穿著透明服飾者。 │
│ 善 │ 利用恐嚇詞句者。 │
│ 良 │ 廣告表現涉及「性」的內容表示者。 │
│ 風 │ 廣告有怪形怪狀、低俗不雅的表現方式及誇│
│ 俗 │ 張性之病態動作或表情者。 │
│ │ 用辭欠雅或提示、誘導從事有損個人健康之│
│ │ 活動。 │
│ │ 有曖昧、煽情之表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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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播放廣告時應以特定字幕、圖卡、旁白或其他適當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節目之內容及表現不得涉及廣告。
第 5 條
有線電視廣告使用他人影像、照片、圖形(案)、姓名或以其他方式影射他人,或利用他人創作之音樂、歌曲、發明或著作為資料者,應依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有線電視廣告之聲音、畫面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聲音尖銳,足以影響聽覺者。
二、以相同聲音或畫面重複密集出現之方式表達者。
三、對身體、屍體作不當之表現者。
四、藥物廣告,有誇張之病態動作或表情者。
第 7 條
製播有線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