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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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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九十八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841000230號訂定發布全文3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      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  證照費:

(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臺幣五千元。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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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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