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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申請案補正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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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九十八二十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841034180號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申請案補正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通傳營字第0984103418號函下達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委員會議審議處理人民依法規之申請案應檢附所據相關文件補正事項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辦理補正者,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相關法規訂有補正規定者。
   (二)經本會相應承辦主管業務單位為形式要件審查結果,認有通知行政處分當事人(申請人)補正之必要者。
   (三)經本會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審議決議,認有主動通知行政處分當事人補正者。
   (四)經本會相關工作小組、諮詢會議、審議委員會或承辦單位為實質要件審查或現場訪視,認需通知行政處分當事人補正之必要者。
   (五)行政處分當事人主動申請補正,經本會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決議同意受理者。
   (六)其他經本會相應承辦主管業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核獲准通知補正者。
    前項申請人補正申請之受理,以案件尚未經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審議,且符合法規規定者為限。
三、行政處分當事人應於指定期間內依本會補正通知(含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所示,以書面資料、電磁紀錄資料儲存媒體或其他指定方式提出補正資料。
四、本會承辦主管業務單位通知申請人補正,得以公文、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補正通知,應記載補正期間,並告知申請人以書面資料、電磁紀錄儲存媒體或其他本會指定方式,提出補正。
    依本要點規定通知補正之申請人為外國人且其於本國無代理人者,其補正期限得酌情給予適當期間。
五、為顧及申請案件處理時效,經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決議認有必要時,得先行受理申請人以傳真方式補正資料,並於指定期間內提供符合本會補正通知指定格式之補正資料。
    申請人為外國人者,主管業務單位應通知其在本國之代理人,提出中文補正資料,其在本國無法定代理人者,以原文、語先行提出。
六、主管業務單位受理申請案之補正,應審查申請人是否依補正通知指定方式,於補正期間內,完成補正。申請人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或補正仍有文件不全或記載未完備者,不予受理。但申請人於補正期間屆至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展延期間,至多以2個月為限。
七、本要點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