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百零九年
七月
二十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源字第10943016760號令廢止全文七點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第五點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通傳財團法人),指主要業務以本會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
三、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獎金分為基本奬金及績效獎金。
前項所稱基本奬金包括年終奬金、工作獎金、及考績(成、核)獎金等。績效獎金為達成年度具體財務績效指標發給之獎金。
獎金性質如屬即時性、個案性、具特殊績效、對法人整體營運有顯著貢獻,並屬非經常性之業務特殊功績獎賞,得於每人每年最高提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總獎金提撥上限之範圍內核發,以達激勵員工之效。
四、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規定發放基本奬金,並得以自籌財源之賸餘依主管機關評核之具體財務績效指標發放績效奬金,如下:
(一)基本奬金: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發給之基本獎金每人每年最高以二點五個月薪給為上限。
(二)績效奬金: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具體財務績效達成情況發放績效奬金。發放之績效奬金每人每年最高以一點九個月薪給為上限。
前項自籌財源指不含收入來源係基於法律規定或政策原因而取得之收入。
第一項第二款績效獎金發放平均月數依具體財務績效指標達成率及權重計算之,計算公式為績效獎金平均月數=1.9×收支賸餘達成率×(自籌財源達成率×權重+其他自行增訂項目達成率×權重)。
本點所稱之具體財務績效指標及達成率係指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本會訂定之政府捐助之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具體財務績效指標核定及評核要點所核定之具體財務績效指標及達成率。
五、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於編列年度用人費用預算時,應衡酌營運狀況、預算收支賸餘、用人費用負擔能力等核算估計,編列基本奬金及績效奬金預算。
六、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於年終決算時估計提列核發之獎金總額;提列績效獎金後之當年度賸餘數不得小於預算賸餘數。
績效奬金核發,應於績效奬金提列後,依本會評核數發給。
七、各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內部獎金發放方式,得自行於第四點所訂之獎金預算總額內,依員工個人績效表現訂定差異化之發放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