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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有線電視業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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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一、申請及異動有線電視工程人員審查

1.工程主管(經理)部份:請逕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
2.
工程師及技術員部份:請函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
3.
檢附文件:工程人員資格符合表、工程人員詳歷表、學經歷(影本)、在職證明(正本)、及營運計畫書工程人員編制表。

二、有線電視業變更預定開播時間及系統工程設置時程

1.檢附相關文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變更申請。
2.
審查合格後准予備案(系統工程設置時程需自領取籌設許可証日起三年內完成,第一期之系統設置不得少於全部系統設置百分之三十)
3.
相關文件: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証影本。變更前及變更後之預定開播時間表及系統工程設置時程表。

三、申請工程查驗

1.檢具相關文件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
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工程查驗費。
3.
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安排時程後,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技術管理處、地方政府辦理工程查驗,合格者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營運許可證。
4.
相關文件:
(1)
籌設許可証影本。

(2)
工程查驗申請表及自行查驗紀錄表。
(3)
頭端設備配置圖及用途說明。
附註:
(1)
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分配線網路分佈圖。
(2)
工程查驗費十五萬元。
(3)
查驗不合格申請複驗時需再繳納查驗費十五萬元。

四、申請使用有線廣播電視第二十頻道

1.函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
2.
審核合格後,准於使用,惟須每年將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函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重新審核。
3.
準備文件:
(1)
「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有線電視播送系統登記證」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經營許可證」影本。

(2)切結書。
(3)電波洩漏自行查驗表。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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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線電視業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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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線廣播電視電波洩漏自行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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