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
十月
八日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補助「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執行要點
一、為有效運用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之範圍,以經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准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免查驗區(如附件)為限。
三、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本基金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四、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該受補助計畫總工程款之百分之五十,且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前項受補助計畫之總工程款由本局核定之。
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應於本局公告期限內,檢附申請書、補助計畫書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提出補助申請;未依期限申請者,縣(市)政府應不受理其申請。
前項文件不全得補正者,縣(市)政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且均應簽章。
(二)申請補助計畫名稱。
(三)申請原因。
(四)申請案之急迫性。
補助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服務區域(面積、村里)及人口數。
(四)預定施工時程。
(五)施工線路圖。
(六)施工方式及設備說明。
(七)總工程款及各項成本估價分析。
(八)效益評估。
六、縣(市)政府受理前點補助申請後,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就補助計畫書所載補助計畫服務區域內無線電視收視狀況及民眾對有線廣播電視之收視需求作成書面意見,連同受理之申請案,送本局核定是否應予補助及補助金額。
七、本局核定前點補助案及補助金額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就補助計畫之「急迫性」、「效益」、「可行性」,「總工程款及各項成本估價分析之確實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提供具體諮詢意見,供本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八、經核定獲補助之系統經營者,應於本局通知後二週內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後。
受補助之系統經營者應依補助契約及本局核定之補助計畫確實執行,並於完工後,檢具完工報告向本局申請驗收。
前項驗收,本局得會同交通部及各該縣(市)政府為之。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有變更者,系統經營者應於施工屆滿前一個月內附具正當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其屬期限之展延者,展期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