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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遭遇天然災害復建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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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 九十九1223
通傳營字第09941079920號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遭受天然災害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及播送系統業者)完成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復建,以維護收視戶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

三、補助經費由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預算下支應。

四、受損金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以上之擬申請補助之系統經營者及播送系統業者,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如附件一)、「受損設備數量估算表」(如附件二),載明受災範圍、受損設備(以機房設備、光接收機、光發射機、放大器、電源供應器、纜線及天線為限),並檢附受損設備照片、施工圖說、估算方式說明,向本會提出補助申請。但經本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認定屬重大天然災害者,不受三十日申請期間規定之限制。

逾期申請或檢附之資料不全,經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二次仍不全者,不受理其申請。

五、本會受理前點申請案後,應函請申請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該申請案表示意見

六、受損設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者,由本會依下列補助級距及累進比率

核定補助金額上限:

(一)五百萬元以上至八百萬元者,補助五十萬元,加超過五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一。

(二)超過八百萬元至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者,補助八十三萬元,加超過八百萬元以上部分之  百分之十三。

(三)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至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者,補助一百二十八萬五千元,加超過一千一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六。

(四)超過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至二千萬元者,補助一百九十二萬五千元,加超過一千五百五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受損設備金額超過二千萬元者,由基金管理會核定補助比率上限,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

七、本會應將核定之結果及實際補助金額上限,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八、獲補助者應依申請時所附「災害受損情形及復建計畫表」所載復建時程及施工圖說確實復建,並將汰換之毀損設備集中保存,於報廢前通知本會實地抽查。但因天然災害所致設備毀損且不可尋獲者,不在此限。

復建時程或施工圖說有變更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經本會許可變更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內容執行。

九、獲補助者應於本會指定期限內,檢附復建完成成果報告、復建實際支用單據影本、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件三)、損失概況總表(如附件四)、受損設備物料費用表(如附件五)、受損設備委外施工費用表(如附件六)、受損設備自行施工人工費用表(附件七)、復建實際建置數量與發票對照表(如附件八)及本會指定之資料,向本會申請核算實際補助金額,並副知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獲補助者不能於前項期限申請核算者,應於前項期限屆滿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展延。

十、本會應就前點申請資料切實審核,並依第六點規定核算應核撥之實際補助金額,實際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原核定補助金額上限。獲補助者實際支出復建總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十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應取消其獲補助金資格:

(一)違反第八點第二項規定,未經本會許可擅自變更復建時程或施工圖說者。

(二)未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檢附資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二次仍 不全者。

(三)未於第九點本會指定期限或本會同意展延之期限內,申請核算實際補助金額者。

(四)未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

(五)獲補助者實際支出復建總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

十二、本要點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會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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