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
一百零七年
七月
二十七日
通傳資源字第10743016930號
一、行動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行動臺。
(二)依法經營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事業設置之基地臺其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在一點二六瓦特(1.26W)以下者。
二、固定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二)57至66 GHz微波電臺。
三、衛星通信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
(一)衛星通信業務之行動地球電臺。
(二)衛星通信業務之小型地球電臺。
(三)衛星通信業務之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Personal Locator Beacon,簡稱PLB)。
四、無線廣播電視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依法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或政府機關於地下街或隧道內設置改善收聽不良之無線電廣播輔助收發訊系統。
五、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但不含設置固定天線之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
六、供民生公用事業設置智慧讀表系統使用,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或核准之表端射頻器材或模組;其天線不可與機體分離或外接,且使用專用頻率及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在一瓦特(1W)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