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通訊監察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時,行動電話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一收取費用,固定通信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二收取費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表:臨時監察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