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字第10943004721號
主旨:預告訂定「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
三、「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草案攸關電信號碼使用費之收費事宜,為利平順接軌電信管理法之施行,並為配合電信管理法預定於本(109)年7月施行,故有其急迫性,爰預告期間以30日計,不受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60日之限制。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二)地址:10054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
(三)電話:(02)3343-8455。
(四)傳真:(02)2343-3699。
(五)電子郵件:karenhe@nc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