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收費標準」草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資訊及閱覽卷宗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除法規命令名稱修正外,並增修資訊閱覽攝影、教育公益用途及複製資訊儲存媒體等項目,重新檢討使用成本及修正收費標準,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明確區分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訴願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檔案法第二十一條等訂定收費標準適用標的之規定,並參採政府機關訂定之名稱,爰修正本標準名稱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修正本標準名稱)
二、參考政府機關訂定之資訊收費標準及檢討使用成本,爰修正閱覽、抄錄或攝影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為新臺幣二十元。(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第三條第一項酌修文字。因應新興資訊儲存媒體普及使用趨勢,爰增修第三條附表複製交付方式及儲存格式之收費項目,並刪除錄音(影)帶拷貝方式,改採影音檔媒體格式交付,以完備申請政府資訊種類之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得減半徵收費用等立法公益精神,爰增訂第五條。(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依據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各機關學校為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者,得免徵費用,爰增訂第六條。(修正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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