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109年12月17日函,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遺族請領遺屬年金之限制條件。
1.依109年12月17日銓敘部部退三字第10953082071號令規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45條第4項所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不適用之。
2.據上,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於退撫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後(即108年7月1日以後)死亡,其符合擇領遺屬年金條件之遺族,如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得不受退撫法第45條第4項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