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草案),後續將徵詢各界意見後,完成法制作業程序
NCC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草案),初步條文內容後續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法規預告並徵各界意見後,完成法制作業程序。
依據行政院101年9月28日公告新增開放「行動寬頻業務」,規劃我國將於102年12月釋出700MHz、900MHz及1800 MHz 等3頻段共計270MHz頻寬。NCC為辦理釋照作業,業於101年11月26日先就釋照重要議題進行上網公開意見徵詢,並陸續召開計2次公開說明會,廣納各界意見,包含新增頻譜使用權轉讓閉鎖期、特許費分期彈性繳交方式、籌設期間等規劃,完成釋照之初步原則。
NCC依「電信法」第14條規定訂定開放業務之管理規則,俾為後續辦理開放業務申請與審查、競價程序、籌設及營運監理之依據。
NCC「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將以更具前瞻性監理思維,以因應國際世代行動通信技術發展快速演進之趨勢,業務採異質網路兼容並蓄之原則,經營者依商業機制考量,規劃其標得之頻譜資源建置新行動寬頻網路,並得整合既有行動通信網路,賡續提供服務。規則除促進經營者佈建高速基地台外,各項業務例如2G、3G等服務將採平順移轉配套方式,以確保消費者通話及服務品質,相關規範均於系統建設計畫、營業規章、服務契約明訂。
NCC為利各界明確「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草案)初步規劃原則,謹訂102年3月22日下午2時30分,於濟南路辦公室(台北市濟南路2段16號7樓)召開公開說明會,歡迎各界踴躍參與。「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草案)完整條文,將於法規預告程序正式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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