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求中華電信公司應針對MOD頻道異動損及消費者權益一事,清楚說明用戶權益保障及補償等措施,並應尊重組合套餐所有頻道營運商間協商與合意機制,同時將請中華電信調整營業規章並要求頻道營運商訂定服務契約範本,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針對中華電信公司MOD此次頻道及部分組合套餐異動事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 表示,中華電信公司未能於事前預告並揭露資訊,將相關訊息告知訂戶,影響訂購組合套餐訂戶的權益,顯對訂戶有不公情形,之後套餐組合之再異動是否尊重頻道營運商之協商,以及影響收視權益的頻道營運商間的分潤制度之明確性及支持優質內容之目標是否得以落實,甚至是否維持消費者單頻單買權利等,皆為重要營運資訊;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及社會公眾的福祉,NCC將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第9條精神,要求中華電信除應確實落實先前承諾的補償措施外,中華電信並應再加強客服處理能力與效率,並就本次事件衍生的消費爭議,成立消費申訴案件處理窗口,所有申訴案件應在15日內妥適處理並回覆,並積極與消基會與行政院消保處甚至各地方政府消保官保持密切聯繫,踐行服務提供者之責任。NCC強調,中華電信為提供MOD平臺服務者,應善盡企業經營者責任,確保提供消費者合理可期待的服務內容,勿因與營運商的契約爭端而罔顧消費者權益,也不應損及頻道營運商之權利。
NCC指出,此次中華電信MOD頻道異動未事先通知用戶,造成用戶未及調整收視方式以致權益受損,及後續頻道營運商之間所進行組合、銷售方式等協商一事,為維護消費者權益,NCC將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中華電信公司調整營業規章以保障消費者利益:NCC檢視此次爭議,MOD營業規章有所不足致造成損害消費者權益部分,將依電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限期命中華電信變更營業規章,要求中華電信應於頻道異動至少前一個月,採用書面或跑馬燈等,或在平臺上公布等方式通知用戶知情;尤應注意如增購組合套餐後無法涵蓋原先套餐組合內容、加購後金額比原本套餐還要貴及這段期間訂戶已新增或解約衍生消費爭議等問題。
二、要求頻道營運商訂定服務契約範本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依現行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60條之1:經營者經營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其營業規章應載明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及下列事項: (三) 不干預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定。(四) 確保內容服務提供者之銷售方式,得讓用戶自行選購單一或不同組合之內容服務。顯示內容服務提供者(即所謂頻道營運商)在開放平台上對於消費者權益事項亦有重要影響,現行MOD上頻道營運商收視服務契約顯對消費者收視保障措施不足,NCC將要求MOD上之各頻道營運商應立即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42條調整訂戶收視契約,契約內容須包括無正當理由中斷頻道,致訂戶視、聽權益有損害之虞時相關賠償條件、訂戶免費申訴管道等事項,並應將其契約範本報請NCC備查。
NCC強調,因應科技匯流,更應維護通訊傳播產業健全發展及維護匯流產業專業自主的努力與制度精進,惟不容損及多元價值與消費者權益;健全的市場環境與合理的分潤機制方能提供充足的創作能量、友善的經營環境與健全的市場競爭,而為保障消費者選擇權利,單頻單買機制亦是一個值得採行的方案;整體來說,MOD經營之法制困境NCC本屆委員會去年上任後即已開始逐步透過解釋及行政命令,在維護市場秩序前提之下予以處理,中程來說也會以匯流觀點納入廣電三法修法的整體考量,從OTT、有線電視與IPTV平臺服務的異同,以層級化管理及鼓勵服務競爭,引領產業良性發展,建構優質數位匯流環境。
NCC重申,此次事件於7月14日後續發展涉及到各類型組合套餐上下架及授權契約事宜,中華電信公司應尊重該套餐所有頻道營運商間的協商與合意過程等機制,並恪遵MOD為開放平臺的政策精神,公平合理對待所有頻道營運商,為內容產業引入活水,為創作者提供優質環境,也為消費者增加更多的選擇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