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職責就無線網路多媒體機上盒(或俗稱之「電視棒」)之無線射頻功能硬體進行檢測並核發型式認證證明,為避免部分人士惡意混淆視聽,且為主動進行機關協力與協助權利人維護權益,並採行要求申請審驗人須切結保證該器材後端提供影音內容無違反智慧財產相關規定等措施,於職權範圍協助處理此類器材所涉智財保護事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表示,NCC本於職責依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針對無線網路多媒體機上盒(或俗稱之「電視棒」)之無線射頻功能硬體進行檢測並核發型式認證證明,以避免電波干擾,確保無線電波秩序及保障消費者安全,認證範圍並不及於此類產品後端連網接取提供之影音內容。有關此類器材搭配其後端或雲端提供之影音內容所涉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仍應回歸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由智慧財產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處理。
惟為避免部分人士惡意混淆視聽,將硬體審驗作為內容認證甚至做為宣傳行銷手段,且為主動進行機關協力與協助權利人維護權益,NCC強調,除了善盡把關無線網路多媒體機上盒射頻功能之審驗外,本於政府一體,NCC已採取以下作為,主動協助處理此類器材所涉智財保護事宜:
一、要求此類器材之型式認證申請人應檢附切結書保證其器材之使用無違反智慧財產相關規定,NCC始予受理認證審驗。
二、於該等器材之審驗證明加註警語「器材之審驗範圍並不及於器材後端連網接取之影音內容」,以提醒消費者注意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防杜不肖業者試圖或無意間形成以硬體檢測認證混淆影音內容權利保證法遵義務之情形。
三、持續向電視、OTT(Over-The-Top)業者或其公協會及外界宣導,可於NCC官網射頻器材審驗專區(https://nccmember.ncc.gov.tw/Application/Fun/Fun016.aspx)輸入關鍵字(如「電視」等)查詢此類器材有否通過射頻功能認證。
NCC說明,為協助處理此類器材所涉智慧財產保護問題,NCC於106年5月18日邀集電視相關業者、多媒體公協會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等單位召開研商會議,共同討論做出以上協處措施決議。NCC嗣為加速施行上述措施,旋經與電視及多媒體公協會溝通確定切結書內容後,繼於106年6月16日邀集驗證機構開會,決議要求驗證機構自當日起受理該等器材審驗時,應要求申請人檢附切結書,保證其所申請型式認證之無線網路多媒體機上盒或影視棒內,無提供未經授權影視音節目及頻道之韌體或APK等程式之預載或下載連結,否則將因此而違反「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22條第2項第8款規定,將由NCC廢止該器材之審驗證明,申請人並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NCC並於核發該等器材之審驗證明加註警語。
NCC提醒消費者,不論網路或真實社會中所涉及的侵權相關問題,都有相關智慧財產權法令之適用。政府致力維護合法業者權益,提供相關產業良好之發展環境,使消費者享受優質之電視及多媒體內容服務;另無線網路多媒體機上盒為OTT之典型應用,因部分電信、廣電業者已投入OTT市場,爰NCC對網路侵權問題及影響業者營運之議題十分關切,目前已協助辦理前揭智慧財產保護措施,未來將持續與政府主管智慧財產權機關及業者、民間團體及一般網路使用者等持續溝通對話,以建立網路治理架構,營造數位經濟蓬勃發展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