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無線電波秩序、保障消費者利益、確保資通訊安全及健全電視產業發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針對販賣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無線網路電視機上盒,除對於上游業者予以核處外,並將對於下游的經銷、販賣行為予以調查蒐證,同時也提醒消費者應注意及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通盤審視各個違法行為態樣之情節輕重衡量標準進行研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22日第77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裁罰宏逸科技資訊有限公司販賣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無線網路電視機上盒,違反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4萬元;對於下游的經銷、販賣行為則進一步調查、蒐證、裁處。
NCC表示,為維持電波秩序,避免干擾電波,無線網路電視機上盒依法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始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此外,未經審驗認證之無線網路電視機上盒,亦恐造成使用者資通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權益受到侵害;再者,網路電視機上盒倘搭配涉及侵害著作權之雲端影音內容,直接對當地有缐電視市場及衛星電視產業影響深遠,因此NCC按其違法情節並考量受處分人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數量(100臺)、不法所得金額、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因素,予以加重處罰。
NCC進一步指出,為避免有心人士將器材取得無線射頻功能認證,作為影音內容合法使用保證之商業宣傳手段,NCC已特別要求型式認證申請人應檢附切結書,保證其器材之使用無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始予受理認證審驗 ,並於該等器材之審驗證明加註警語「器材之審驗範圍並不及於器材後端連網接取之影音內容」,以提醒消費者注意及尊重智慧財產權;經型式認證之無線網路電視機上盒涉侵權行為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NCC將依法廢止其審驗認證證明。
NCC強調,有鑑於無線網路電視機上盒等此類通訊器材搭配其後端或雲端提供之影音內容所涉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應由主管機關、權利人、及司法機關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認定,惟後續NCC將持續以行政協力智慧財產主管機關研議相關對策,以確保護我國電視內容產業與消費者收視權益。
與此同時,由於裁罰應審酌之事項應通盤審視並深入分析各個違法行為態樣之情節輕重以為衡量標準,因此NCC也將進一步就裁處違反電信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裁處違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基於法規定期檢視之需要,特別是否有考量受處分人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法利益等,並參酌行政罰法有關減輕處罰之規定,儘速完成檢討並將修正草案提報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