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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即時新聞澄清

發布日期107/09/18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表示,就所監理之廣電媒體,於製播新聞及評論本即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如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或妨害公共秩序者,現行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早於105年即訂有違反者最高可核處新臺幣200萬,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現階段並無所謂假新聞提高罰則之情事,報導標題、訪問陳述、相關內容自應本於此原則,已為現代社會之資訊與媒體素養必備基本要件

        針對今(18)日媒體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NCC)將就打假新聞針對媒體提高相關罰則等語云云,更有學者受訪對此論述表示意見,NCC嚴正澄清表示,就所監理之廣電媒體,於製播新聞及評論本即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搭配事業建立之自律機制,如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或妨害公共秩序,現行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早105年即訂有違反者最高可核處新臺幣200萬,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並媒體所稱特別針對所謂假新聞提高罰則。

        且假新聞並非法定名詞,在訊息爆炸的今日社會,假新聞或更為精準以爭議訊息稱之,而如係於網路散布或流傳之爭議訊息,如有影響相關權利,則本即應由相關利害關係人或權利人(包括各部會)主動澄清或聲明,甚至進而主張權利,或根據各該執掌依相關法令核處,避免錯誤訊息經傳播擴大渲染。NCC則是對廣電媒體依法進行新聞及評論製播之事實查證進行監理,無論其消息來源是網際網路或其他管道;相關受訪學者均為傳播界碩彥,尤不應對法令認識不清及忽視廣電媒體自律與查證工作。

        NCC表示,新聞報導或評論根據事實及進行查證,本即廣電媒體之法定義務,尤其是報導標題、訪問陳述、相關內容自應本於此原則,已為現代社會之資訊與媒體素養必備基本要件;而政府亦本分工原則,若發現有爭議訊息,即應至行政院官網即時新聞澄清專區闢謠,以便媒體及民眾查詢,廣電媒體於播送公共事務時應即時向澄清專區查詢。尤其是廣電媒體若能秉持客觀公正精神製播新聞或評論,落實事實查證,除可降低該等不實或爭議訊息因媒體轉載擴大對社會甚至國家安全所造成之傷害,更有利於維護視聽眾對廣電媒體之信賴口碑,使爭議訊息紛擾不已的時代發揮止紛定息之效果,為建立優良傳播環境立下典範。

 

連  絡 人:專門委員 陳金霜

電       話:02-3343-8505

行動電話:0975-713-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