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主旨:公告本會將就「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申請轉讓投資事業盛庭股份有限公司20%股權予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案」舉行聽證會。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第7項、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07條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聽證緣由:
(一)將討論「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申請轉讓投資事業盛庭股份有限公司20%股權予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案」對於有線廣播電視與整體傳播產業之影響。
(二)本交易案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計畫擬以現金作為對價,資金來源為銀行聯貸,向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收購其所持有剩餘之20 %(即2,814,319股)盛庭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股權,預估計購買價款為新臺幣182億1,400萬元,交易後將持有盛庭公司100%股權並透過多層次轉投資陽明山等12家有線電視公司。
(三)本會秉持獨立負責之精神審理本投資案,應考量未來如何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並兼顧保障公共利益及消費者權益,為求審查程序周延,特召開聽證會廣納各界意見。
二、時間:104年11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整
三、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4號)
四、主持人:陳處長國龍
五、出席者:詳附件3
六、聽證議題:
(一)本投資案是否涉及法律禁止或限制規定:
- 對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是否有不利影響?
(1)資金來源及流向為何?有無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相關子法所稱之人民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
(2)本投資案是否對有線電視產業(含水平與垂直)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3)本投資案是否對有線電視閱聽大眾造成不利影響?
- 本案投資架構是否涉及政府、政黨不得投資有線廣電事業之規定?
- 本案外國人投資比例是否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2項限制?
(二)申請人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未來之經營願景及策略:
- 在有線電視及寬頻產業未來須持續投入高額資本,並可能趨向薄利化的情形下,申請人將如何因應?
- 申請人未來面臨數位匯流競爭市場,將如何塑造產品地位及提升企業形象?
(三)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及大富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應盡義務履行情形是否已達其承諾?如尚未達成,根據目前市場狀況,承諾調整為何?未來應如何達成?
(四)本投資案資金規劃為何?
(五)本投資案是否促進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
(六)本投資案是否有利數位匯流?
七、聽證主要程序(詳見附件4:聽證程序表)。
八、本案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會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聽證。
九、出席聽證意願之表示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就本案立場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填具出席聽證申請書(如附件5)於聽證期日10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帳號及其書面資料(含資料封面,並同磁片),送達本會,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會中陳述意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傳真號碼為(02)23433600、電子郵件帳號為[email protected]】。但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
十、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一、本案因聽證場地限制,不開放一般民眾出席
十二、本會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視個案繁簡程度及擬出席者之多寡,得於正式舉行聽證前就下列事項召開預備聽證:
(一)釐清爭點。
(二)議定聽證進行之程序。
(三)提出有關之文書及證據(四)其他與聽證相關之事項。
十三、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俾利核對身分。各報名出席者務須於報名後洽承辦單位確認報名結果(電話:02-33438373)。
十四、本聽證會除主辦單位外不得採訪、錄影(音)或照相。
十五、聽證以我國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六、本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與地址、聽證程序表、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之公告下載。
十七、附件:
(一)交易案原投資架構圖。
(二)交易案實行後投資架構圖。
(三)聽證會出席者之名單。
(四)聽證程序表。
(五)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