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第7項、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07條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聽證緣由:有關「荷蘭商BIJ LOU B.V.及荷蘭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申請轉讓偉齊股份有限公司、杰軒股份有限公司暨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案」,鑒於本案係國內有線電視系統購併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重大案件,實質投資內容將攸關言論多元、市場秩序、產業發展,及是否違反黨政軍條款等情事,對於外界提出法律疑義及重大爭點,依據本會106年2月8日第734次委員會決議及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07條規定,特舉行聽證。
二、時間:106年3月3日(星期五)9時30分至13時30分
三、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4號)
四、主持人:陳委員耀祥
五、出席者:詳附件3
六、聽證議題:
(一)本交易案標的、條件、財務操作方式及資金來源,是否允當合理?
(二)本交易案完成後是否有媒體過度集中、影響多元發展之情事?
(三)本交易案完成後對於通訊傳播產業健全發展之影響(含產業經營效益、品質、勞動權益、媒體專業自主)?
(四)本交易案對於通訊傳播消費權益的影響(含是否能增加多元、內容質量的提升)?
(五)本交易案是否有陸資、黨政軍條款情事及其他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情事?
(六)本交易案對其他公共利益 (包含如何因應數位匯流及新興媒體的衝擊)之影響?
七、聽證主要程序(詳附件4:聽證程序表)
八、本案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會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聽證。
九、出席聽證意願之表示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就本案立場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填具出席聽證申請書(如附件5)於106年2月21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帳號及其書面資料(含資料封面,併同電子檔),送達本會,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會中陳述意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傳真號碼為(02)33432642、電子郵件帳號為pablopan@ncc.gov.tw】。但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
十、聽證程序應公開並以言詞為之,但公開顯有違背公共利益或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之虞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十一、聽證會開放一般民眾出席,擬出席之民眾應於106年2月21日以前,向本會提出出席聽證申請書(其格式如附件6)。因聽證場地及名額限制,以申請書到達先後,定其優先順序。
十二、聽證會舉行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有補充意見必要者,應於聽證期日後3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
十三、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四、本會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視個案繁簡程度及擬出席者之多寡,得於正式舉行聽證前就下列事項召開預備聽證:(一)釐清爭點。(二)議定聽證進行之程序。(三)提出有關之文書及證據。(四)其他與聽證相關之事項。
十五、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俾利核對身分。各報名出席者務須於報名後洽承辦單位確認報名結果(電話:02-33438529)。
十六、本聽證會除主辦單位外不得採訪、錄影(音)或照相。
十七、聽證以我國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八、本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與地址、聽證程序表、出席聽證會確認書、申請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請按下列連結自行下載。
十九、附件:
(一)交易案實行前股權架構圖。
(二)交易案實行後股權架構圖。
(三)聽證會出席者之名單。
(四)聽證程序表。
(五)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
(六)一般民眾出席聽證申請書。
(七)聽證會其他人報到程序。
(八)會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