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941025290號
主旨:公告本會就「荷蘭商TBC Holdings B.V.及Harvest Cable Holdings B.V.申請變更境外投資架構案」舉行聽證會。
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10條第7項、行政程序法第55條、第107條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開聽證會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 聽證緣由:
(一)討論「荷蘭商TBC Holdings B.V.及Harvest Cable Holdings B.V.申請變更境外投資架構案」相關待釐清事實及法律爭議。
(二)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審理本投資案,考量未來如何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為求審查程序周延,特召開聽證會廣納各界意見。
二、109年9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至13時45分。
三、地點:本會濟南路辦公室7樓大禮堂(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4號)。
四、主持人:林委員麗雲。
五、出席者:詳附件3。
六、聽證議題:
(一)對於國家安全、產業健全發展及公平競爭是否有不利影響:
- 投資動機與目的?
(1)本案是否為短線操作?買賣雙方長期經營目標、持有及轉移目的為何?
(2)TBC旗下系統經營者與大豐等3家系統經營者未來是否有實質業務合作之規劃?
(3)倘本案獲同意,TBC旗下系統經營人員後續規劃為何?
(4)買方聲明概括承受Dynami前案之承諾事項,是否於買賣契約上有敘明?概括承受程度為何?
- 資金相關問題:
(1)本案最終受益人為何人?
(2)5年期12億元授信,其本利息支付之資金來源為何?未來是否會藉由TBC旗下轉投資之系統經營者增加借貸?
(3)本案借貸擔保品為何?擔保品不足12億,是否有超貸問題?
(4)是否有下層系統經營者之資金向上流動至AMPL可能?是否於信託契約上有敘明?
(5)如TBC旗下系統經營者或AMPL有資金需求,買賣雙方是否有增資之可能?
- 被投資之國內系統業者與其他相關產業有無合作規畫?
(1)是否與電信業者、頻道代理業者、OTT業者、硬體業者有合作規劃?
(2)未來是否投入5G、智慧家庭、智慧醫療、AIOT或大數據等數位產業發展?其規劃為何?
(二)申請人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未來之經營願景及策略:
- 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
(1)公用頻道及地方自製頻道之發展經費如何安排?
(2)如何提高地方居民對媒體的近用程度?
- 頻道內容多樣性:
(1)有線電視數位化經費是否增加?
(2)是否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並應依該規章實施?
- 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
(1)收視費用是否調整?
(2)如何提高服務品質?
- 經營效率之提升:
(1)在有線電視及寬頻產業未來須持續投入高額資本,並可能趨向薄利化的情況下,申請人將如何因應並與現有經營團隊互動?
(2)未來面臨數位匯流競爭市場,將如何塑造產品地位及提升企業形象?
(3)對未來經營規劃之願景?
- 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
(1)本案是否對有線電視相關產業(含水平與垂直)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2)本案是否可能造成媒體壟斷 或言論自由受限?
- 其他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1)本案是否促進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
(2)本案是否有利數位匯流?
(3)本案對整體社會之益處?
七、聽證主要程序(詳見附件4:聽證程序表)。
八、本案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無法出席聽證會時,得選任代理人代為出席聽證。
九、出席聽證意願之表示與書面意見及資料之提供: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出席聽證就本案立場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為便於行政作業,請擬出席聽證會者填具出席聽證申請書(如附件5)於109年9月12日以前將出席人員名單,包括單位名稱、出席者職稱及姓名、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件帳號及其書面資料(含資料封面,並同隨身碟或其他電腦儲存媒體),送達本會,並註明是否欲於聽證會中陳述意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地址:10052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傳真號碼為02-23433600、電子郵件帳號為[email protected]】。但如認為有保密必要者,請於提出時敘明應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摘要文件。
十、聽證程序應公開並以言詞為之,但公開顯有違背公共利益或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之虞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十一、囿於場地限制,聽證會不開放一般民眾出席,將辦理網路直播提供公開資訊。
十二、為利聽證會之進行,擬於聽證會陳述意見或未能出席聽證會者,應於109年9月12日以前將書面意見(其格式如附件6)及資料提交本會。聽證會舉行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有補充意見必要者,應於聽證期日後3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前二項之書面意見及資料,提出者認有保密必要者,應於提出時敘明須保密之理由,並製作可公開之文件摘要,送交本會。
十三、缺席聽證之處理:缺席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如未提供必要資料時,本會得依已得之資料予以審議。
十四、本會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視個案繁簡程度及擬出席者之多寡,得於正式舉行聽證前就下列事項召開預備聽證:
(一)釐清爭點。
(二)議定聽證進行之程序。
(三)提出有關之文書及證據。
(四)其他與聽證相關之事項。
十五、為確認出席資格,出席會議當場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俾利核對身分。各報名出席者務須於報名後洽承辦單位確認報名結果(電話:02-33438315)。
十六、本聽證會除主辦單位外不得採訪、錄影(音)或照相。
十七、聽證以我國通俗語言進行,如欲使用外國語言陳述意見,請自備翻譯人員。
十八、本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名稱與地址、聽證程序表、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ncc.gov.tw/)之公告下載。
十九、附件:
(一)投資前架構圖。
(二)投資後架構圖。
(三)聽證會出席者之名單。
(四)聽證程序表。
(五)出席聽證會確認書及書面意見書格式電子檔。
(六)聽證會意見書。
(七)會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