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為保障公眾視聽權益,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及保護弱勢權益,本會依法執行有線廣播電視普及服務,藉由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之運作,持續推動偏遠地區有線廣播電視線路之建設,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普及與近用。
績效:辦理「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補助計畫」補助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於偏遠地區有線電視服務未達區建設有線廣播電視線路,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以保障偏遠地區民眾收視權益。使有有線廣播電視需求之村里或部落鄰的國民,不分身分與地域,負擔得起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本會於101年至112年核定補助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提供普及服務金額如下表:
項目 |
101年 |
102年 |
103年 |
104年 |
105年 |
106年 |
107年 |
108年 |
109年 |
110年 |
111年 |
112年 |
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普及發展 |
15,213,980 |
68,753,800 |
364,065,368 |
319,310,000 |
113,218,000 |
64,533,000 |
40,588,000 |
26,013,000
|
83,916,010
|
79,507,000
|
76,906,831 |
72,999,9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