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增列本會委託「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之驗證項目,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二日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發文字號:通傳基礎字第11300173280號
主旨:公告增列本會委託「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之驗證項目,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至一百十五年一月二日止。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三、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會於112年1月5日以通傳資源字第11100569150號公告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業務。
二、旨揭增列本會委託「翔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之驗證項目為「新無線電(NR)終端設備(頻段F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