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通傳基礎字第11400009200號
主旨:公告減列本會委託「歐陸電子通訊檢測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止。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三、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歐陸電子通訊檢測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會於113年6月25日通傳基礎字第11300171050號公告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業務。
二、旨揭減列本會委託「歐陸電子通訊檢測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為審驗類別型式認證及符合性聲明之驗證類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項下之所有驗證項目。
三、經減列後,本會委託歐陸電子通訊檢測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業務如下:
(一)電信終端設備:審驗類別:型式認證;驗證類別:公眾陸地行動網路(PLMN);驗證項目:
1、新無線電(NR)終端設備(頻段FR1)。
2、新無線電(NR)終端設備(頻段FR2)。
3、窄頻終端設備。
4、長期演進技術(LTE)終端設備。
5、寬頻分碼多工接取分頻雙工(WCDMA FDD)終端設備。
6、全球行動通訊系統(GSM)900 終端設備。
(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類別:
1、型式認證;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器材;驗證項目:
(1)工作頻率1GHz以下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2)工作頻率超過1GHz之低功率射頻器材,但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除外。
(3)無線資訊傳輸設備或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之低功率射頻器材。
2、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器材;驗證項目:本會公告實施符合性聲明、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項目。
3、簡易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低功率射頻器材;驗證項目:本會公告實施簡易符合性聲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