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增列本會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之驗證項目,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七日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日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通傳基礎字第11400040600號
主旨:公告增列本會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之驗證項目,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七日至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日止。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二、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三、電信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前經本會於112年4月28日以通傳基礎字第11200057312號公告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業務。
二、旨揭增列本會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之驗證項目為「新無線電(NR)終端設備(頻段FR1)」,增列後本會委託該中心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業務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如下:
(一)型式認證;驗證類別:
1、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驗證項目:
(1)具備電話機功能。
(2)具備電話答錄機功能。
(3)具備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功能。
(4)具備傳真機功能。
(5)具備來話顯示功能。
(6)具備交換機功能。
(7)具備按鍵電話系統功能。
2、2.4GHz電信終端設備。
3、1880MHz至1895MHz無線專用交換機系統及終端設備。
4、公眾陸地行動網路(PLMN);驗證項目:
(1)新無線電(NR)終端設備(頻段FR1)。
(2)窄頻終端設備。
(3)長期演進技術(LTE)終端設備。
(4)寬頻分碼多工接取分頻雙工(WCDMA FDD)終端設備。
(5)全球行動通訊系統(GSM)900 終端設備。
(二)符合性聲明;驗證類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PSTN);驗證項目:本會公告實施符合性聲明之PSTN功能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