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1341016030號
主旨:訂定「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接續費上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
一、電信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六項。
二、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服務市場顯著地位者。
二、實施期間: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費率(新臺幣元/分鐘):
(一) 一百十四年度:0.386元/分鐘。
(二) 一百十五年度:0.366元/分鐘。
(三)一百十六年度:0.348元/分鐘。
(四) 一百十七年度:0.330元/分鐘。
四、國際來話之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接續費,由雙方業者協商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