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經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達一定次數之用戶,電信事業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之次數,並自即日生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1341025390號
主旨:公告「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經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達一定次數之用戶,電信事業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之次數,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電信事業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經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達三次之用戶,電信事業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
二、前項次數認定之期間,自該用戶經內政部警政署「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通知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之日起三年內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