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通傳平臺字第10641009950號令
摘要:於105年1月6日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施行前已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於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4條第2項規定之2年過渡期間內,得於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上架。
內容:
一、核釋於105年1月6日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衛廣法)修正施行前已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如購物頻道)者,於衛廣法第64條第2項規定之2年過渡期間內,得於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上架。
二、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60條之1第1款規定,在中華電信MOD等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上之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以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有廣法)或衛廣法取得許可或執照者為限,上開規定與有廣法第34條規定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頻道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之規範意旨相同。
三、依衛廣法第2條第7款規定:「七、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利用衛星以外之方式,以一定頻道名稱之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同法第2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及經營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境外衛星頻道供應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無正當理由,不得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包括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前項所定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而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之範圍,依本會106年1月16日通傳平臺字第10641001210號公告,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3款之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電信法第14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60條之1之經營者。依上開公告,供公眾收視聽播送平臺包括中華電信MOD等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
四、次按衛廣法第64條第2項規定之2年申請許可期間,係為使於衛廣法第64條修正施行前已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有足夠時間申請取得許可或執照,且在尚未取得許可或執照前仍得繼續經營,以保護其信賴利益,避免因法律修正而導致已經營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立刻違法。
五、基於對既有業者信賴保護及就他類頻道為一致性管理,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如購物頻道)得於2年過渡期間內於原未上架之有線電視系統上架,亦得於2年過渡期間內於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例如:中華電信MOD)上架。
六、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