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定申請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通傳基礎字第11365016500號
主旨:修正「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定申請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電信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附件五「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配合本會組織調整,修正處室名稱。
二、附表五「切結書」:
(一)審驗資料保密切結內容新增申請者及製造廠商,並修正錯漏文字。
(二)具電源轉接器切結內容修正錯漏文字。
(三)考量我國業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停止2G基地臺信號,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2G電信介面停止審驗,爰項目刪除「僅具2G功能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
(四)項目「不具2G、3G功能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修正為「不具2G、3G或4G功能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並將我國開放之2G、3G及4G頻段於切結內容完整列出,供申請審驗證明者勾選已透過軟體或韌體關閉之電信介面功能。
(五)增訂申請具2G射頻硬體之手機及具接取行動通信服務經營者提供語音服務功能之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時,申請審驗證明者應切結之事項。
(六)為利驗證機構審驗資料管理,增訂由驗證機構填寫之審驗資訊欄位,並修正格式。
相關附件
-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所定申請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